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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意见
闽人险〔1995〕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社会保险委员会: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和全省各级人事、体改、财政部门共同努力下,贯彻执行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统计,全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已达10762个,投保人数273875人,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总人数的34.8%。截至5月底,共收养老保险费1.68亿元,离退休人员4.4万人,支付养老金1.07亿元,累计积累0.6亿元。目前,这项制度改革正健康顺利、积极稳妥地进行。最近,省劳动厅对省政府已经十分明确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的范围对象,提出重新界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待这个问题必须十分慎重。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稳妥进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保持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1994年1月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颁发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对象以工资基金管理为基础进行划分。以此划线,既明确具体,又便于执行和管理。按照《暂行规定》,凡工资基金由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由人事部门管理。

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的出台,是省人事厅、体改委、财政厅在经过二年多时间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形成的。省政府曾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协调,最后于去年1月15日由贾庆林同志主持省政府1994年第1次常务会议作出决定颁布实施。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出台后,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贯彻执行,进展顺利,取得明显的成绩。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后人事部门将继续按照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们希望保持社会保险政策的连续性,不要轻易改变这方面的政策。

二、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工改单位的社会保险应由各级人事部门管理。

全省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工改的单位有1142个,在职人员总数59526人,离退休人员15073人,这部分人在职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为3.9:1。其中分布在各地市县的单位984个,人数28562人,离退休人员6601人;省属156个,人数30964人,离退休人员8472人。去年1月以来,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投保的单位887个,投保人数26831人,已有6072位离退休人员由机关社保机构支付养老金。从已参加投保的单位和人数看占总数的80.75%,(不含华侨农场)。目前,这一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得到了社会的支持和欢迎。参照机关事业工改单位的社会保险应继续由人事部门管理。

1、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所划分的管理范围,与国家现行人事政策、管理体制相一致,有利稳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是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制定的。执行好这个文件,是进行上述各项改革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确保我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人事部对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作了高度评价,给予充分肯定并转发全国。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工资制度的单位社会保险由各级人事部门管理,这不仅有历史原因,也符合实际情况。我省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7万多人,历年来,他们不仅在工资制度上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而且在退休政策与退休待遇上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在管理上,从人员调配、吸收录用、工资制度、退休管理、社会保险、职称职位、奖励惩戒、培训教育一直到死亡均由人事部门负责。如果只将社会保险这一十分复杂又特别敏感的问题脱离出去,势必影响管理的整体性,造成混乱。同时给这一部分人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到当前的机构改革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尤其是这部分人中已有1.5万多人离退休,如果改变政策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那么这些老同志的离退休费就会明显下降。退休费降低,生活保障困难,老同志心理承受不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全省这么大数量老同志离退休待遇下降,问题必将是严重的。

如果简单地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离退休人员比,将高得较多的待遇转嫁到单位,那么,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单位不仅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多交养老保险费,同时每年还要增加付出近5000万元的养老金。这样,搞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但不能减轻单位负担,促进事业发展,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不堪负重。

2、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与国务院规定完全一致,符合我省省情,受到各级政府的拥护。

经省政府多次研究决定,我省社会保险的分工:城镇企业职工由劳动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负责,农村由民政部门负责。这与李鹏总理的指示和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分工决定完全一致。各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分工,按照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规定,积极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也都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三明、福州等地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已作出决定,将参加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投保的机关事业(包括参照工改)单位全部移到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机关社保机构,其他地、市、县也正在逐步转移。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除个别系统外,绝大部分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单位也都参加了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目前这项工作开始转入正常。如果轻易地改变管理范围对象,必然给本来已经明确的社会保险分工带来混乱和关系不顺。

3、以工资基金管理为基础划分社保管理范围对象,这不单是我省这样做,华东各省乃至全国都是以此来界定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社会保险范围对象。

最近,由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牵头召开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工作座谈会,国家人事部、华东地区各省市以及河南省的领导参加会议。会上,对有关机关事业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对象问题进行交流。从交流的情况看,各省都是以工资基金管理来界定社会保险范围对象的。比如,上海市是统一的社会保险机构,在保险管理方面内设一处、二处。一处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处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他们确定凡工资基金由上海市劳动局管理,执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其养老保险全部由上海市社保局一处管理。凡工资基金由上海市人事局管理,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社会保险全部由二处管理。这样分工十分明确,各干各的,互不扯皮。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以工资基金管理界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对象,与华东各省和全国的做法是一致的。

4、在机构改革没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成建制转移单位的社会保险管理不应改变,以确保机构改革顺利实施。

在机构改革中,部分政府专业经济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这是改革的方向。成建制转移单位的人员管理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等问题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执行不同的工资政策,不同的工资标准,不同的离退休待遇,不同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因此对这一类单位不宜搞一刀切,宜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才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使在职人员安心就业,离退休人员安度晚年。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成建制转移单位可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与优惠待遇的规定,应当允许他们选择。在去年11月召开的成建制转移单位领导座谈会上,与会人员首要问题就是一致选择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他们一致认为,成建制转移工作能否顺利实施,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各种优惠政策、优惠待遇是否落实。否则,在职与离退休老同志整天会去找政府的麻烦。当前,省级机构改革逐步实施,地县级机构改革也正在进行,我们认为,在全省机构改革没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对这部分单位和人员的社会保险不要轻易转换,宜在机构改革全部完成之后,根据成建制转移单位的工资制度、福利待遇,人员管理的实际,确定社会保险管理划归问题,以确保全省机构改革顺利实施。

三、要妥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社会保险业务交叉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原在劳动部门投保的积累基金应连本带息一次性转移给机关社保机构。

1993年底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17万人和部分事业单位参加了企业保险,据统计共积累近2亿元基金。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下发后,这部分人全部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年多来,各级人事、财政部门都迫切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积累基金应连本带息一并转移到机关社保机构。这是合情合理的。

(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是实行储存积累式的社会保险模式,他们缴纳的基金要记入个人帐户。在他们退休时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来支付养老金。缴费水平直接关系到他们退休时的保险待遇问题。因此,原在劳动部门投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应全部转移,以理顺管理,理顺支付。

(2)如果近2亿元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不能从企业社保如数划转到机关社保,今后机关社保机构无法填补这个缺口。如果积累基金得不到划转,在目前财力比较紧的情况下,由财政来填补这个缺口可能性不大。实际上,近2亿元的积累金主要是来自财政,等于是财政的积累,如果再由财政解决,财政等于双重负担。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不能再增加财政负担,应从企业社会保险积累基金中划转。

(3)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我们意见,划转到机关社保机构的积累金直接进入省财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专户,专帐管理。

2、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件1号文件下发后,即1994年1月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继续在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投保的养老保险基金,扣除已支付参加投保的单位离退休金和管理费后,所结余部分应从各级劳动社会保险机构移交给同级机关社保机构。省直机关在福州市投保的移交给省机关社保公司。

3、有关交叉问题理顺清楚后,为了有利于人员流动,今后因工作需要,在机关事业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其单位与个人所缴交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金随同调动手续同时转移。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