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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21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决定,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