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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9〕4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9]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的通知》(龙政[2000]综3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和项目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二、基金管理
  (一)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足额向参保单位作出预算,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以市劳动保障局通知为执行日,执行日之前各县(市、区)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保持原来的不变。
  (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和上解制度。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将征收的基金按月上解当地财政专户,当地财政再按规定上解市级财政专户。
  (三)医疗保险基金按“核定收支、全额缴拨、超收奖励、短收不补”的财务体制进行管理。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市、区)已参保人数、扩面计划和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未完成征收计划的,由各县(市、区)市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历年医保基金结余不足时,由当地财政拨款弥补;基金超计划增收的,结合支出情况,给予县(市、区)一定经费补助;市财政与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进行结算,对于违规或不合理的支出,市级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具体补助和核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历年结余暂留在当地。各县(市、区)确需动用历年结余的,需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加强统筹基金的结算管理,基本实行IC卡联网结算,对参保职工持定点药店和诊所的发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帐户的划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按本人当月缴费工资的2.8%划入(含个人缴纳部分);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当月缴费工资的3.1%划入(含个人缴纳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退休金总额的4%划入。
  (二)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 45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住院治疗的,需办理审批手续。
  (三)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600元,甲类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10%,乙类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15%。
  (四)部分县(市、区)的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高于本办法的,可通过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另行解决。
  四、有关政策的调整
  (一)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需补足25年,其补缴金额以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6%的比例征收,不划拨个人帐户。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年的,需以失业人员当年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补足十年,不划拨个人帐户。
  (二)市级统筹后,在本市内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其视同缴费年限按闽政办[1999]212号第二条规定:“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在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执行。
  五、医疗费用结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组织领导
  (一)试点期间,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人事暂不上收,实行市、县(市、区)双重管理,其人事变动、干部任免等需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关系到全市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市级统筹工作如期完成。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使各环节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县(市、区)要保证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经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推行限时办结制,保证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五)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2009年底以前,执行其原各项规定,严格按基金管理规定,认真把关,不得借机放宽条件,突击报销,提高比例,降低征缴标准和减免各项保费。
  (六)各县(市、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医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统筹前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账务核对和往来款的清理,出具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对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加大追缴力度,在二年内完成清缴工作。
  (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要对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做到定期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