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15号)的规定,现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一
企业备案号: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备案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股,元(列至角分)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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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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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时间 |
奖励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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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股数 |
奖励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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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奖励股数 |
每股价格 |
金额合计 |
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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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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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注:
本表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另一份由企业留存。
附件二
个人备案号: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计划表
(□初次计划/□变更计划)
企业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姓名 |
身份证照类型 |
身份证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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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联系电话 |
应纳税总额 |
初次个人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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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纳税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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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年月 |
已缴纳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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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税额 |
剩余分期缴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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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期已缴税年月 |
剩余公历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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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
第2期 |
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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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年月 |
缴纳税额 |
缴纳年月 |
缴纳税额 |
缴纳年月 |
缴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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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
第5期 |
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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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年月 |
缴纳税额 |
缴纳年月 |
缴纳税额 |
缴纳年月 |
缴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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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
企业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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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根据备案情况勾选初次计划或变更计划。
2.纳税总期数:初次计划的,为计划总期数;变更计划的,为已缴期数与变更计划期数合计数。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一期内只安排一次缴款计划。
3.原个人备案号:初次计划的,不须填报;变更计划的,为原《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计划表》个人备案号。
4.已缴纳期数、已缴纳税额:初次计划的,填报零;变更计划的,按实填报。
5.最后一期已缴税年月:初次计划的,不须填报;变更计划的,按实填报。
6.初次计划的,本表随同对应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备案表》一并报送。
7. 本表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另一份由企业留存。
附件三
编号: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申报清单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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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缴人数 |
实扣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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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缴税款金额 |
实扣缴税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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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个人 备案号 |
累计已缴税款 |
本期期数 |
本期应缴月份 |
本期应缴税款 |
本期实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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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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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 本表由奖励单位在分期税款应缴纳的当月15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 本表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另一份由企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