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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7-05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15号)的规定,现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2013〕1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具体名单由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提供),应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的备案手续: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

(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三)《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在30日内将结果告知企业。

四、企业应按照备案的计划及时办理税款缴库手续,并同时填报《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申报清单》。具体缴税日期与企业日常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日期相同。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的,企业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的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报《计划表》。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后,企业可按新的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五、获得奖励股权的纳税人需要转让所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下同)的,应在股权转让后的30日内一次缴清尚未缴纳的税款。对纳税人未转让全部股权且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不足以缴清税款的,余额部分可对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后继续执行分期纳税。

六、企业应对分期纳税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预警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缴纳。对逾期缴纳税款或擅自变更纳税计划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备案表

2.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计划表

3.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申报清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7月5日



附件一

企业备案号: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备案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股,元(列至角分)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主管部门

股权变更时间

奖励人数

奖励股数

奖励总金额

序号

姓名

奖励股数

每股价格

金额合计

应纳税额

企业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另一份由企业留存。

附件二

个人备案号: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计划表

(□初次计划/□变更计划)

企业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姓名

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照号码

有效联系电话

应纳税总额

初次个人备案号

分期纳税计划

起始年月

已缴纳期数

已缴纳税额

剩余分期缴纳税额

最后一期已缴税年月

剩余公历年数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缴纳年月

缴纳税额

缴纳年月

缴纳税额

缴纳年月

缴纳税额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缴纳年月

缴纳税额

缴纳年月

缴纳税额

缴纳年月

缴纳税额

个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根据备案情况勾选初次计划或变更计划。

2.纳税总期数:初次计划的,为计划总期数;变更计划的,为已缴期数与变更计划期数合计数。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一期内只安排一次缴款计划。

3.原个人备案号:初次计划的,不须填报;变更计划的,为原《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计划表》个人备案号。

4.已缴纳期数、已缴纳税额:初次计划的,填报零;变更计划的,按实填报。

5.最后一期已缴税年月:初次计划的,不须填报;变更计划的,按实填报。

6.初次计划的,本表随同对应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备案表》一并报送。

7. 本表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另一份由企业留存。

附件三

编号: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税款分期缴纳申报清单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号

应扣缴人数

实扣缴人数

应扣缴税款金额

实扣缴税款金额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个人

备案号

累计已缴税款

本期期数

本期应缴月份

本期应缴税款

本期实缴税款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表由奖励单位在分期税款应缴纳的当月15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 本表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存档,另一份由企业留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