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位招用被征地农民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位招用被征地农民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1]443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 黔府发〔2011〕26号)中“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规定,现将具体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招用的被征地农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为招用的项目所在县的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应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三年。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