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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制度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制度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17〕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4 月26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制度

  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163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请购买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请购买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港口区或防城区城镇户口,且祖居家庭在居住工作所在地没有宅基地;或在港口区或防城区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城镇户口人员和农业户口人员,以及市内乡镇的务工人员和市外来的务工人员),且其间已在居住工作所在地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港口区或防城区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户籍迁出港口区、防城区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四)无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报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表格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供。

  (二)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由工作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工作证明)、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区直单位、铁路系统、军队、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祖居家庭没有宅基地证明的由居委会(村委会)提供。

  (四)上年度收入证明和“五险”复印件: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外来人员还要提供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及经验证的“五险”复印件。

  (五)申请家庭承诺书:同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二条 申请购买流程

  符合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如实填写。

  (二)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向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委会)专人填写《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的相关内容,公示无异议后审定盖章。

  (三)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外来人员,应当向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申请)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城区民政部门专人在《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并审定盖章。

  (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受理申报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条 初审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民政部门、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民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签字确认。

  (三)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并将公示后材料进行归档。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民政部门在《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归档管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复审

  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家庭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选房

  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公布房源信息。开盘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房源的基本情况定期在《防城港日报》或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申请家庭报名时间、地点等。

  (二)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申请家庭按照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报名申请家庭的《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并发放《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三)选房。申请家庭凭《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领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请家庭持《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已获取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七条 轮候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发之前,先行受理居民的申请,再进行资格审核,并将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照《防城港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在房屋建成后,征求个人意见,按顺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退出廉租、公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且符合本制度第一条中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退出

  (一)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二)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三)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四)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城区,上思县、东兴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