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2]5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4-17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各类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并考虑到会计、
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本着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我们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会计、
律师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会计 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下同)和
律师事务所(指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
律师事务所)均适用本办法。
二、应税收入核算
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一项应税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帐及时、足额。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账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业务收入以外的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入、办理刑事案件的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入以及咨询、代书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及存款、债券的利息收入。如:外事接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应税所得税率是在确定应税收入的前提下,以事务所核算的成本、费用为依据,通过纳税调整后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应税收入的比率。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特性和风险情况等因素,并结合我省事务所发展的实际情况,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同)的为7%,100万元-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以上的为9%。
四、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其他事项
(一)
企业所得税实行
核定征收方式后,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特别要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不能因实行定率征收而替代财务管理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各事务所的审核、检查等税收管理工作,要将各事务所的应税收入作为检查的重点,如发现有隐慝收入等行为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实行定率征收后,事务所发生的亏损,不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弥补,也不得享受
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实行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事务所,其具体申报程序、征收管理、汇算检查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