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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5〕5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6-16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于2005年3月22日起执行。此前对拆迁居民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动迁契税征免界限问题的批复》 ( 吉地税函〔2001〕7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