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改变性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情况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函〔2005〕65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5-07-21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关于
个体工商户改变经济性质登记注册为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省局陆续接到基层地税局请示和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信访件。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该政策明确如下:
个体工商户改变经济性质,重新创办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可以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文件规定,享受新办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认真处理好下岗失业人员上访和信访案件,防止和避免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情况发生,切实落实好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