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要求,切实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 榕政综〔2020〕94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财政资金扶持、补助等方式,采取贷款贴息补助、购买水稻生产代耕代收服务补助、执行籼稻谷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等措施,加大对种植粮食作物的扶持力度和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粮食生产。
二、申报对象
种植户、农业经营主体、粮食国有收储企业等(各具体实施方案中对申报对象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实施三个年度(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一年度: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三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实施程序
1.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县(市)区实施细则,负责督促指导乡镇、村开展补助资金申报、发放;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开展核验;对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和涉黑涉恶背景根据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联文向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2.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市)区申报材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并将分配方案的相关信息在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
3.市级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别向市财政局报批。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下达县(市)区后,县(市)区应根据《八条措施》规定的比例配套补助资金。
4.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发放工作。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种植户并录入福州市惠民资金网;对于补助给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国有收储企业等,应当通过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5.具体实施方案中对申报程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实施监管
1.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村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申报补贴 项目的真实性。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的,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追回上缴,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县(市 )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2.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求,对《八条措施》的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县(市)区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内容完整、随时可查。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县(市)区补助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审计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
1.鼓励双季稻种植、发展再生稻和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补助
实施方案
2.鼓励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补助实施方案
3.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
4.支持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服务补助
实施方案
5.农业机械购机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6.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补助实施方案
附件1
鼓励双季稻种植、发展再生稻
和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补助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水稻种植户。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双季稻的种植户;
2.再生稻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
3.当年新流转的耕地通过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
三、补助标准和范围
1.对双季稻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400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奖励1万元,增加面积不足100亩的部分不奖励,单个种植户当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3.对当年度新流转的耕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种植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调整种植用途是指新流转的耕地上年度没有种植水稻而流转后用于种植水稻。
本条第1、第2、第3点补助与《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 ( 榕政综〔2020〕94号)规定的第四条补助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
四、实施时间
实施三个年度(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1.福州市双季稻种植补助申请表(附件1-1)、福州市双季稻种植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1-4)、福州市再生稻种植补助申请表(附件1-2)、福州市再生稻种植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1-5)、福州市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补助申请表(附件1-3)、福州市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1-6)。
2.种植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种植户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供村级工作人员审核、涉及土地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闽农经管〔2012〕484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复印件。
4.标明申报种植地位置和范围(须明确标出水稻种植范围)的示意图,并由乡(镇)或村盖章确认(只限种植水稻30亩以上的主体提供)。
5.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和村的公示材料。
6.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正式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第1条中附件1-4、附件1-5、附件1-6和第6条一式两份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其余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存档备查。
六、申报程序与时间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本方案和县(市)区配套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安排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开展核验、公示等工作,并在11月1日前联合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附件1-1
福州市双季稻种植补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主体(种植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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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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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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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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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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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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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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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稻收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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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稻收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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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种植面积补助 元,100亩以上追加奖励 元,合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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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账号/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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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种植户)承诺 |
本人(单位)承诺:符合申报条件,未享受过“榕政综〔2020〕94号”规定的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补助;表中所填报数据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若有虚构、失实、欺诈、重复申请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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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审核意见: 经核实情况属实,村级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复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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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注:申报主体是农业经营主体的需写明主体全称、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和开户行账号。
附件1-2
福州市再生稻种植补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主体(种植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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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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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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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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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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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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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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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季稻收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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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季收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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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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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账号/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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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种植户)承诺 |
本人(单位)承诺:符合申报条件,未享受过“榕政综〔2020〕94号”规定的第一条、第三、第四条规定的补助;表中所填报数据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若有虚构、失实、欺诈、重复申请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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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审核意见: 经核实情况属实,村级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复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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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注:申报主体是农业经营主体的需写明主体全称、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和开户行账号。
附件1-3
福州市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补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主体(种植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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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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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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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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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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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流转耕地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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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流转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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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流转耕地承包 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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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流转耕地种植水稻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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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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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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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账号/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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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种植户)承诺 |
本人(单位)承诺:符合申报条件,未享受过“榕政综〔2020〕94号”规定的第一条、第二、第四条规定的补助;表中所填报数据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若有虚构、失实、欺诈、重复申请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签章: 年 月 日 |
|||||
村委会审核意见: 经核实情况属实,村级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复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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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注:申报主体是农业经营主体的需写明主体全称、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和开户行账号。
附件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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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双季稻种植补助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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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财政部门(盖章): 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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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助主体(种植户)名称 |
核定补助种植面积(亩) |
补助金额 (元) |
其 中: |
种植所在地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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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补助(元) |
100亩以上 追加奖励(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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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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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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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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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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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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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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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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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补助主体是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的需写明主体全称和联系人。2.种植所在地明确到村。
附件1-5 |
福州市再生稻种植补助申请汇总表 |
县(市)区: 财政部门(盖章): 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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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助主体(种植户)名称 |
核定补助种植面积(亩) |
补助金额(元) |
种植所在地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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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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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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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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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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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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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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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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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补助主体是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的需写明主体全称和联系人。2.种植所在地明确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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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 |
福州市新流转耕地改种水稻补助申请汇总表 |
县(市)区: 财政部门(盖章): 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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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助主体(种植户)名称 |
核定补助种植面积(亩) |
补助金额(元) |
种植所在地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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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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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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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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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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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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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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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补助主体是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的需写明主体全称和联系人。2.种植所在地明确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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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鼓励抛荒撂荒耕地种植粮食作物补助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粮食作物种植户。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粮食作物必须种植在复耕后的抛荒撂荒耕地区域内;
2.必须是相对集中连片且种植面积5亩以上。
粮食作物是指谷类作物(水稻、玉米等)、薯类作物(甘薯、马铃薯等)及豆类作物(大豆、绿豆、红小豆等)。
抛荒撂荒耕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弃耕一年以上的耕地。
三、补助标准和范围
当年度一次性补助400元/亩(实施时间内只补助一次)。
本补助与《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措施》 ( 榕政综〔2020〕94号)规定的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补助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享受。
四、实施时间
实施三个年度(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1.当年度福州市抛荒撂荒耕地上粮食种植补助申请表(附件2-1)、福州市抛荒撂荒耕地上粮食种植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2)。
2.种植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经当地乡镇(街道)、村居核实的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土地流转的还需提供规范合同(闽农经管〔2012〕484号文件规定的格式)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乡镇(街道)或村居盖章确认的具体申报位置和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粮食作物实际种植范围示意图。
5.带清晰参照物的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前、复种时及收获时照片各一张(整合在一张A4纸上)。
6.确认意见书(包括粮食种类、补助面积的确认等)。
7.经乡镇(街道)确认的村居公示材料。
8.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正式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第1条中附件2-2和第8条一式两份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其余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存档备查。
六、申报程序与时间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本方案和县(市)区配套实施细则规定程序组织安排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公示等工作,并在11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附件2-1
福州市抛荒撂荒耕地上粮食种植补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主体(种植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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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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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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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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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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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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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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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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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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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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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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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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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账号/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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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种植户)承诺 |
本人(单位)承诺:符合申报条件,未享受过“榕政综〔2020〕94号”规定的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补助;表中所填报数据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若有虚构、失实、欺诈、重复申请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签章: 年 月 日 |
||||||
村委会审核意见: 经核实情况属实,村级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复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注:申报主体是农业经营主体的需写明主体全称、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和开户行账号。
附件2-2 |
福州市抛荒撂荒耕地上粮食种植补助申请表汇总表 |
县(市)区: 财政部门(盖章): 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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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助主体(种植户)名称 |
核定补助种植面积(亩) |
补助金额(元) |
种植所在地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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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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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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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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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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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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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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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补助主体是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的需写明主体全称和联系人。2.种植所在地明确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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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
建设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20年至2022年三个年度内,对符合条件可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分批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力争到2022年水稻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达到70%以上。
二、实施步骤
2020年至2021年,在符合条件可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立项面积达60%以上;
2022年对剩余符合条件可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水稻功能区立项面积70%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争取提前实现目标任务。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水稻功能区划定面积、分布地块、实施情况逐项进行排查摸底,并安排年度立项计划。
2.2011年及以后年度相关部门立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块,并已上图入库,在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内,不能再列入建设范围。
3.水稻功能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与审批、项目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以及资金补助等均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下达2020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闽农建函〔2019〕839号)、《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闽农综〔2019〕127号)、《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报告编制大纲》(闽农建〔2020〕8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农〔2019〕40号)以及《福州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榕财农〔2020〕15号)等文件执行。
附件4
支持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
服务补助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种植水稻的小农户(指仅经营本家庭承包地的农户)。
二、申报条件
同时购买使用农机代耕、代收水稻服务。
三、实施时间
实施三个年度(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补助标准
当年度一次性补助50元/亩。
五、申报材料
(一)村级收集并上报乡镇材料
1.福州市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4-1)。
2.小农户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供村级工作人员审核。
3.小农户提供机收服务的发票或收款收据(应含:农户姓名、服务时间、项目面积、收费金额、农机服务组织名称和联系电话等主要内容)。
4.福州市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服务补助(村级)汇总表(附件4-2)。
5.汇总公示材料等。
(二)乡镇报县(市)区材料
1.福州市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4-1)。
2.福州市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服务补助(乡镇级)汇总表(附件4-3)。
3.汇总公示材料等。
(三)县(市)区报福州市材料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正式文件。
2.福州市 县(市)区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服务补助汇总表(附件4-4)。
以上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六、申报程序与时间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乡(镇)、村负责收集项目申报、汇总等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项目、审核材料,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附件4-1
福州市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
服务补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农户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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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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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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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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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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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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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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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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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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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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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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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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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承诺 |
本人承诺:符合申报条件,表中所填报数据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符合申报条件,若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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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审核意见: 情况属实,村级公示无异议,同意申报。 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复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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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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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服务补助(村级)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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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镇(乡) 村(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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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种植面积(亩) |
机耕面积(亩) |
机收面积(亩) |
补助 金额(元) |
一卡通账号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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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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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村级负责审核、汇总并公示。
附件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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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服务补助(乡镇级)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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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乡(镇)(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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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名 |
种植面积(亩) |
机耕面积(亩) |
机收面积(亩) |
补助金额(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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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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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乡镇负责汇总并审核。
附件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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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县(市)区小农户水稻生产购买农机代耕代收服务补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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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部门(盖章):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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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种植面积(亩) |
机耕面积(亩) |
机收面积(亩) |
补助金额(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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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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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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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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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县(市)区负责汇总并审核。
附件5
农业机械购机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本市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合作社、个人)。
二、申报条件
1.购机贷款必须是从国家批准的各类商业银行所借的贷款,且必须用于购置插秧机、收割机、谷物烘干机。
2.个人类:个人申报时需近二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无涉黑涉恶情况,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3.企业/合作社类:农业经营企业/合作社申报时需提供省(市)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包括司法及惩戒信息),近二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无涉黑涉恶情况,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4.插秧机、收割机、谷物烘干机须在本方案所制定的实施时间内购买,方可享受贴息补助。
三、补助标准与实施时间
(一)补助标准:购机贷款利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给予50%的贴息补助。
(二)实施时间: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一)农业经营主体上报县(市)区的材料
1.企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合作社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类)。
2.贷款合同、银行拨款凭证复印件,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3.《农业机械购机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2)。
4.购机还贷记录的银行流水清单。
(二)县(市)区上报福州市材料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正式文件。
2.《农业机械购机贷款贴息汇总表》(附件3)
以上应提供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办理项目申报、核验、公示等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安排项目、审核材料,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联合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附件5-1
农业机械购机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合作社类)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企业/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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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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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作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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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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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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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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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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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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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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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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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贷款银行 名称 |
贷款合同编号 |
贷款金额 (万元) |
月贷 款利率‰ |
贷 款 日 期 |
还 款 日 期 |
申请贴息的贷款利息(万元) |
申请贴息补助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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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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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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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农业机械购机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现承诺如下: 一、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符合申报条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未享受过其他市级贴息扶持政策。 三、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四、所购农业机械仅限本企业/合作社使用,五年内不得转让给福州市区域外用户。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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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总额为 万元,给予补助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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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农业部门意见 |
经核实情况属实,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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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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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贷款日期按贷款合同填写,还款日期按还款凭证填写(未还款的按贷款合同填写) |
附件5-2
农业机械购机贷款贴息申请表(个人类)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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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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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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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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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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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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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贷款 银行 名称 |
贷款 合同 编号 |
贷款 金额 (万元) |
月贷 款利率‰ |
贷 款 日 期 |
还 款 日 期 |
申请贴息的贷款利息(万元) |
申请贴息补助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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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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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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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农业机械购机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现承诺如下: 一、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符合申报条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贷款未享受过其他市级贴息扶持政策。 三、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四、所购农业机械仅限本人使用,五年内不得转让给福州市区域外用户。
承诺人签字:
(盖承诺人印章或指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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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总额为 万元,给予补助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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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农业部门意见 |
经核实情况属实,公示无异议,同意上报。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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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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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贷款日期按贷款合同填写,还款日期按还款凭证填写(未还款的按贷款合同填写) |
附件5-3
农业机械购机贷款贴息汇总表
县(市)区: 财政部门(盖章): 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合作社类:名称 |
个人类:姓名 |
企业/合作社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个人类: 身份证号 |
贷款 银行 名称 |
贷款 合同 编号 |
贷款 金额 (万元) |
月贷款利率(%) |
贷款 日期 |
还款 日期 |
申请贴息的贷款利息(万元) |
申请贴息补助金额 (万元) |
材料是否公示无异议(是/否)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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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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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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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补助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执行籼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的国有收储企业。
二、申报条件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储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到本市域内农户当年产的新粮。
三、补助标准
据实补足国有收储企业因执行籼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所产生的价差。
四、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拨补执行籼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价差费用的报告。
2.最低籼稻谷保护价收购数量汇总表
3.农户售粮赁证或企业向本市域内农户收购籼稻谷的收购凭证
五、申报程序与时间
按“属地原则”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