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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北政发〔201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经研究,决定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实施意见》第三(一)1点中“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修改为:“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但原户主无法联系或暂未具备迁移条件等情况的,经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可以办理迁入落户”。
二、《实施意见》第三(一)3(2)点中“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修改为:“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

2016年7月13日


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桂政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差别化户籍管理制度,加大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市建成区人口达到100万~120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本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政策

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含按揭或抵押的商品房,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房屋。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一)放宽购房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1.购买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但原户主无法联系或暂未具备迁移条件等情况的,经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可以办理迁入落户。

2.购买商业、工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人员可以在其房屋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租赁房屋的。

1)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租赁的房屋须是尚未有人员落户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再续租的,其本人及户内成员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的房屋租赁人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二)放宽人才引进的户籍准入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凭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留学回国人员”泛指取得国外学历,经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认证,回到国内的人员。

2.本市农村籍居民及市外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科(含技校)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获评县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鼓励支持在我市创业、就业人员落户本市

1.在本市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企业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本市就业的人员,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

1.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范围内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积计算。符合当地户籍准入条件的,可在居住地城镇申请落户。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居住亲属的常住户口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四、创新人口管理

(一)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5年我市已经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全面实施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户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要建立与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到本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到合浦县城区和合浦县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三)建立和完善社区集体户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根据辖区实际状况和需要设立“社区集体户”,切实解决部分群众落户困难的突出问题。原则上一个社区只设立一户,以居委会、社区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地址登记“社区集体户”,不得使用虚拟地址。各社区、居委会对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集体户的管理。公安机关定期对“社区集体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社区集体户”人员因购置房屋、结婚等原因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应按照其书面承诺,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予以冻结,停止办理其家庭成员入户和居民身份证补(换)领手续。各职能部门要确保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四)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加快建立网络身份认证平台,提供身份认证检验服务,提高人口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五、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市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县、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县、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充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全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市财政局:负责为市本级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

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自治区国税局深化税收体系,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和措施。

市法制办: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北部湾办:负责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的统筹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北海中心支行、市民宗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要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严防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宣传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在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围,同时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没有调整的按原规定办理,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