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0-15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代开一体票
个人所得税后续跟踪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
新疆区税务局对自行制定的代开一体票
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部分文件条款予以废止,现公告如下:
一、《
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新地税发[2006]171号
)第一条和第五条、《
关于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新地税函[2008]168号
)第一条废止。
二、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
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5日
关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税率等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代开一体票
个人所得税后续跟踪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行制定的代开一体票
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文件条款决定予以废止。
二、关于本公告的施行日期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