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以商业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人综〔2018〕168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铁办,人民银行各县(市、区)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36号)及《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文件精神,不断优化我市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就工程建设领域以商业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文件中明确设立工资保证金。根据《南平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扎实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的通知》(南企薪联办〔2018〕9号)要求,所有在建项目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并根据施工企业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情况,实施诚信激励奖惩机制。
二、缴存工资保证金标准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南人社〔2013〕126号)执行。
2.交通、高速、铁路、水利、电力等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按照《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11〕169号)执行。
三、商业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
1.近三年在本市范围内经人社部门查实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允许其以项目所在县(市、区)或南平市商业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
2.允许施工企业全额使用银行保函缴存工资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限应以实际开工、竣工时间为期限。
3.施工项目发生欠薪问题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门发函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函额度内资金转入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由人社部门用于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附件:缴存和解除工资保证金一次性告知书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
南平市水利局
南平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南平中心支行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