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劳社〔2004〕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4〕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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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二○○三年九月一日下发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 ( 闽劳社文〔2003〕342号),现予转发。
我市自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有关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按
闽劳社文〔2003〕342号文执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前,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已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仍按《厦门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厦劳发[2001]52号)文执行。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
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