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要求,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日
省局拟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开展了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23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3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失效废止,主要情形包括:
一是部分文件已有新的规定替代,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6号)的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替代;
二是部分文件规定的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如《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辽地税财〔1999〕77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不需要继续执行;
三是部分文件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的客运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5号)的制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