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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财政局、 国土资源分局:


《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建〔2003〕530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三条 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包括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并按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及缴纳


第六条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每平方公里每年不超过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而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0元。


第七条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及采矿权出让,原则上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对不宜以招标、拍卖、挂牌而以行政审批形式出让的,其价款以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的价款为依据,价款一次或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与受让单位根据价款金额大小、按照有关规定 签定协议明确缴款期限。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一次或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价款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一次缴清;100万元以上至500 (含500万元)首期缴款100万元,第二年全部付清;500万元以上的、首期缴款300万元,余款由登记机关和受让人以协议方式约定后两年内缴纳。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叔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 每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使用费和价款由省探矿权采矿叔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缴入省级国库。


第三章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


第十条 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歉由省财政部门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


(一)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成本费用支出;


(二)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探支出,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管理性支出。


(三)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第十二条 管理性支出,指用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和业务费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中发生的地质资料有偿使用费;矿区规划工作发;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评估、公告、拍卖费用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指为满足全省经济发展,对战略性、紧缺性矿产资源的需求而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支出。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指用于独立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或贴息支出。矿区尾矿治理与开发利用及因人为采矿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的勘查与防治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范围,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批,列入国土资源厅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中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组织申报。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按照当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建议联合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后,联合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二)省级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由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当年计划,提出立项和预算安排建议,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属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后,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申,并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预算计划确定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当年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和意义、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筹资方案、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及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矿山企业还应附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安排地质勘查项目和独立矿山保护项目及工作经费时,对上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且增长幅度较大的地区,给于适当倾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实行项目任务书和资金使用协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未完项目的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因项目调整形成的经费结余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检查和监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收入使用情况, 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截留、挪用和坐支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https://zrzy.guizhou.gov.cn/wzgb/zwgk/gfxwjk/gfxwjsjk/202201/t20220128_72436532.html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