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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防政发〔2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2021年4月26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 月28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人居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 桂政发〔2018〕19号)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的通知》 ( 防政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并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 2个,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 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二)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主任担任,其它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出名单,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成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上报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七)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或者使用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专家评审组由 3名及以上评审员组成。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质量强市办公室邀请纪律监察机关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在市长质量奖评审中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 3 年以上;

(二)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自治区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六)近3年内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已获得市长质量奖奖项(不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时间间隔需满5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当届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当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办公室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投票产生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对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有关问题,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核查报告,书面征求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表彰。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30 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不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评审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工作经费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管理,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质量管理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参加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带动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获奖企业或组织有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有关不良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防政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20


  (一)修订《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1.党的十九大对质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作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应体现十九大的新精神、新要求。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8年进行修订,增设提名奖,重新规范表述。

  3.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的通知》 ( 防政发〔2017〕14号),我市实施了质量强市战略,原防城港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为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2.参照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增设提名奖,表彰名额2个,不发奖金。

  3.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的通知》 ( 防政发〔2017〕14号),修改原管理办法中质量兴市的表述,并对原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进行相应修改。

  4.补充完善评价机制、惩罚机制、退出机制、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义务、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5.参照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相关规定,结合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进行调整,对部分表述作进一步规范。

  (三)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是什么性质的奖项?

  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并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主办单位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四)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的奖项设置修订前后有何变化?

  修订前,市长质量奖表彰名额为2个企业或组织。

  修订后,市长质量奖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 2个,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 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五)获奖企业或组织会得到什么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30 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不发奖金。

  (六)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 3 年以上;

  2.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认真贯彻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自治区同行业前列;

  4.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5.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6.近3年内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已获得市长质量奖奖项(不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需满5年。

  (七)申报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是否要缴纳相关费用?

  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八)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的评价标准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九)申报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要交什么材料?交到哪里?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当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办公室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有哪几个程序?

  主要有发布申报通知、审核公示及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投票、公示、表彰八个环节。

  (十一)获奖企业或组织的权利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十二)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质量管理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同时,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参加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带动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三)对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监督管理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管理,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十四)对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监督管理

  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

  2.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五)对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的管理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