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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5〕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6-0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认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00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