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特区津贴制度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闽人薪〔1995〕3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厦门市人事局:
我厅同意《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特区津贴制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改一并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特区津贴制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人薪发[1995]70号),厦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区津贴制度。经研究,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特区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1、在职人员特区津贴标准是以机关、事业不同职务人员工改后津贴、补贴、奖金按规定保留的金额和其他工资高出全国部分等适当拉开档次确定的。由于原执行的津贴、补贴、奖金标准不统一、工改后保留的津贴、补贴、奖金如低于机关、事业各职务人员保留标准的,不再补发。
工改后保留的金额和特区津贴标准及增资情况见附表一。
2、离休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标准的办法与在职人员相同,工改后保留的津贴、补贴等如低于保留金额的,不再补发。离休干部特区津贴按在职人员标准的全额发给。
工改后保留的金额和特区津贴标准及增资情况见附表二。
3、退休人员确定特区津贴标准的办法与在职人员相同,工改后保留的津贴、补贴等如低于保留金额的,不再补发。退休人员特区津贴按在职人员标准的80%发给。
工改后保留的金额和特区津贴标准及增资情况见附表三。
4、以上人员工改后保留金额与特区津贴增资之和低于所对应特区津贴标准的,从一九九五年十月起按特区津贴标准执行。
二、实施特区津贴制度,从我市实际出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改后保留的津贴、补贴、奖金如高于同职务人员标准的,高出部分给予保留,待晋升职务或调整特区津贴标准时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可以继续保留。
三、其他
1、符合闽人薪[1995]32号第一条第9项和第二条第2、3项规定的人员,可按套改工资的职务对应执行特区津贴标准。
2、一九九五年十月后调入(包括分配、安置、招收)厦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特区津贴标准;在厦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按在调入单位担任的职务执行相应的特区津贴,原高出部分可继续保留;调出厦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特区津贴自行取消。
3、博士研究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特区津贴按科员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办事员标准执行;确定职务后,从明确职务下月起,按所任职务的特区津贴标准执行。
4、工作人员职务变动的,从变动的下月起特区津贴按新任职务标准发给。
工作人员被免职、撤职的,按新明确的职务标准发给,原高出部分不再保留。
工作人员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或判刑缓刑的,在处分(缓刑)期间,按试用人员标准发给,原高出部分不再保留;处分(缓刑)期满,按新明确的职务标准发给。
5、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达到国家规定扣发工资的,特区津贴按80%计发。
一年内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按90%计发,超过三个月的按80%计发;单位对事假的工资发放如有规定,特区津贴的计发也按单位的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无故矿工的,特区津贴不发。
6、军队转业干部按转业后担任的职务执行相应的特区津贴。
7、原高出的保留部分冲销不完的,离休时按全额发给,退休时按80%发给。
8、按国发[1978]104号和闽人[1984]119号文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原津贴、补贴不变,另月增加特区津贴70元。
9、离退休人员出境出国定居的,特区津贴照发。
10、从一九九五年十月起,厦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保留其他津贴、补贴15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保留138元,并随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
11、实行特区津贴制度后,原实行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及岗位工资等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一:在职人员特区津贴表(略)
附表二:离休干部特区津贴表(略)
附表三:退休人员特区津贴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