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6〕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级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州级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级设立基金的统筹管理,提高基金运作效率,促进基金正常运转,降低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根据《黔东南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黔东南府办发〔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州级基金统筹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平台运作、项目使用、受益归还、统一管理、科学调配、坚持底线、防范风险”的原则,构建州级基金“设立、管理、风控”综合性体制机制。
第三条 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州政府)全面领导基金设立、运作工作,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具体负责基金设立工作,州国资委具体实施州级资金池构建,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具体负责资金池的运行管理。通过构建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州政府)-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州国资委-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资金池)四个管理层级,切实加强州级基金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 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要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拓展资金筹集渠道,坚持基金设立可持续、可循环的原则,在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州政府)统筹和领导下,大力推进州级各类基金设立,在确保基金设立规范化、循环化的基础上,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州国资委要根据防范风险、守好底线的原则,切实加强州级基金资金的统筹管理,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指导协调州级基金资金按规范程序及时归集到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资金池)。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要坚持市场导向、提高效益的原则,根据全州项目建设的需要,采取市场化方式管理运作资金池,统筹调配项目建设资金,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防范资金运行风险。
第二章 统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在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州政府)领导下,州级基金由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牵头,州金融办、州国资委、州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与银行金融机构等以有限合伙等形式开展合作,按规定程序推动州级各种基金设立,募集资金推动项目建设,扩大全州投融资规模。围绕全州主战略和主基调,重点在以下领域设立基金:
(一)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设立基金。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在大健康大扶贫领域设立基金。大力促进我州大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大扶贫工作,鼓励在大健康和大扶贫领域设立基金。
(三)在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面设立基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六条 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要根据项目建设和基金运作需要,加强基金设立的统筹规划,组织制定基金设立中长期滚动设立规划、具体年度基金设立计划,按程序报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州政府)审批后,有序推进基金设立实施,确保基金循环设立、持续发展。
第七条 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要根据基金设立类别,规范推进基金设立工作。遵循《黔东南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东南府办发〔2016〕36号)规定,有序规范设立州级产业基金。遵循市场化规则,推动风险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股权基金等基金设立。
第三章 统筹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构建州级资金池。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州政府)授权州国资委组建黔东南州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为平台,构建州级资金池。按照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州政府)-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州国资委-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四个管理层级,由州国资委统筹将州级基金所募集资金全面纳入资金池,按市场化方式实施运作管理。
第九条 归集募集到位资金。州级基金募集资金到位后,相应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须将募集资金情况报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经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审核后,提出资金归集方案报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州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下达文件给州国资委。州国资委依据文件指导协调基金有限合伙公司,按程序将募集到位资金拨入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资金池)。
第十条 实施项目投放。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与相应基金管理公司协商确定投放项目,按程序报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州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基金资金使用批复下达给州国资委。州国资委依据资金使用批复文件,指导督促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按程序从资金池将资金拨入基金项目指定账户,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受益主体承担资金成本和收益。
第十一条 实施项目跟踪。项目投放后,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州国资委、州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要加强项目资金投后跟踪管理。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州国资委、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要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滞留挪用。
第十二条 实施资金成本支付。各基金劣后级出资人(平台公司)根据各类基金的资金成本情况,严格审核具体资金成本规模,按程序提出资金成本支付报告报州国资委审批同意后,由州国资委指导督促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按程序从基金资金池安排资金,及时付基金资金成本,确保履约支付,树立良好信誉。
第四章 统筹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三条 州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州发改委)根据各类基金的存续期,科学安排,合理统筹各类基金的终止和退出。基金可通过上市转让、份额转让、资金池循环调剂等方式实现基金有序终止和退出。
第十四条 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要根据基金终止和退出的统一安排,做好基金份额回购、收益保障工作,防止基金资金回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