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6]2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