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海规〔20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公布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海〔202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厦海渔〔2018〕16号
)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项目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经多方征求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海洋经济与渔业发展、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中心”)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文化产业、海洋生态文明、智慧海洋、海洋金融、海洋青年人才培育、海洋产业支撑体系等。南方中心项目经费重点支持其成员单位,以及福建省内其他涉海科研单位、企业及高校的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南方中心项目除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应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做好专项资金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根据市海洋发展局项目安排,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的申报、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扶持项目、下达补助资金,做好项目管理、监督、验收等,并具体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包含增资扩产项目)。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生营业收入6个月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海洋文化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生营业收入6个月以上。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重点产业化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
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担主体应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签订明确的技术合作协议。重点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具有产业化前景。按照企、事业法人总投资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时鼓励多项关联项目整合后联合攻关,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平台能为我市乃至海西海洋事业发展提供资源共享、项目孵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建成后应对外开放共享,并按市海洋发展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平台项目重点围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各环节进行“补缺补位”,现有或同类平台不再纳入补助范围。按照新增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九条 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招商引资、市级孵化器和海洋创业创新基地内的涉海企业申报第五、六条项目可以采取先申报、评审立项,补助资金待营收达到时间要求后拨付。
第十条 支持平台开放共享。
以海洋科技创新券形式,对本市用户使用平台共享服务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30%。单个用户全年度使用创新券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降低涉海企业融资成本。
实施“海洋助保贷”,支持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合作,为涉海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后补助,具体如下:
(一)牵头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海洋保健食品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批文,每项给予50万元补助。
(二)海洋源创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对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补助;海洋源改良型新药,取得国内临床批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补助。
(三)对于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的以冷链物流为主的涉海水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四)牵头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认定的海水养殖新品种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五)牵头制定海洋产品标准获得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注册认定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六)牵头承办国内、国际性大型行业规范标准游艇或帆船展会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万元;
(七)牵头承办国家级、国际性海上帆船赛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
(八)对获得我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十三条 保障海洋经济产业人才。
(一)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对被评为“海洋领军人才”称号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50万元,按照研发启动经费的50%给予配套一次经费资助支持,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海洋产业优秀人才。对被评为“海洋优秀人才”称号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25万元,按照研发启动经费的50%给予配套一次经费资助支持,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青年科技创新项目。青年人才为驻厦科研院校科技人员或企业研发技术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以上,45岁及以下,着重解决海洋与渔业产业技术难题,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无需提供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 渔业发展项目。
按照《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厦海规〔2020〕3号)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市海洋发展局根据本办法编制《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厦门市海洋经济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验收管理办法”)。项目指南是本办法的补充说明文件,主要对项目重点领域、资金使用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项目管理等进一步细化,明确其他注意事项。项目申报由市海洋发展局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海洋发展局初审、组织专家组评审、审定立项。普通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海洋发展局初审、组织专家组分别进行立项评审和预算审核,提出建议立项名单和建议补助金额,由市海洋发展局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普通程序项目立项评审:抽取5名行业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任组长,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家组现场打分,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立项项目。预算审核:抽取3名行业专家、4名财务专家组成预算审核小组,由财务专家任组长,进行项目预算审核,提出建议补助金额意见。
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涉及项目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六、七、八条涉及项目适用于普通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产业化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已获上级财政各类补助资金累计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50%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于项目资金正式文件下达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九条 对于第五、第六条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于项目资金正式文件下达后先拨付40% 的启动经费,待项目投资和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拨付30%的经费,剩余经费待项目完成绩效指标后拨付;第七、第八条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于项目资金正式文件下达后先拨付50% 的启动经费,通过中期验收后拨付30%的经费,剩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控制在2年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和大型平台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海洋发展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原则上不做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书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批同意后,重新订立补充合同书,按补充合同书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海洋发展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理,及时了解项目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项目承担单位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要求应按照项目指南和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经审计和专家论证后确需终止的,后续经费不予拨付,未投入使用的财政扶持资金在规定时间退回市海洋发展局。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资金的,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海洋经济和渔业相关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在立项、实施监督、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受托机构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助保贷”、平台开放共享等内容,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厦海渔〔2018〕16号
)同时废止。
关于《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31
一、修订背景
《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厦海渔〔2018〕16号
)(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和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为加快我市海洋新兴产业和远洋渔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由于资金管理办法即将到期、机构改革等原因,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重点突出海洋经济项目产业带动效应,更好地发挥项目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经多方征求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
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扶持范围主要包括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文化产业、海洋生态文明、智慧海洋、海洋金融、海洋青年人才培育、海洋产业支撑体系等。南方中心项目经费重点支持其成员单位,以及福建省内其他涉海科研单位、企业及高校的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南方中心项目除外)。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包含增资扩产项目)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生营业收入6个月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海洋文化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
2.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生营业收入6个月以上。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重点产业化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3.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
项目承担主体应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签订明确的技术合作协议。重点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具有产业化前景。按照企、事业法人总投资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时鼓励多项关联项目整合后联合攻关,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能为我市乃至海西海洋事业发展提供资源共享、项目孵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建成后应对外开放共享,并按市海洋发展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平台项目重点围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各环节进行“补缺补位”,现有或同类平台不再纳入补助范围。按照新增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支持平台开放共享
删除原办法平台考核内容,保留以海洋科技创新券的形式支持平台开放共享,对本市用户使用平台共享服务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30%。单个用户全年度使用创新券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调整后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是明确后补助的对象是牵头单位。二是提高海洋保健食品和新原料补助金额,补助从30万提高到50万元;三是提高海洋源药物研发补助,海洋源创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对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补助;海洋源改良型新药,取得国内临床批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补助。四是删除“国家驰名商标一次性补助50万元,获福建省著名商标一次性补助20万元”条款。
(四)新增海洋文化产业项目
扶持海洋文化产业,降低文化产业类项目总投资、企业注册资金要求,海洋文化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五)新增支持海洋中小企业融资
为支持海洋中小企业融资,增加实施“海洋助保贷”相关贴息、保费补贴等补助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新增保障海洋经济产业人才
新增保障海洋经济产业人才条款,对符合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的海洋人才实施激励措施。支持青年科技创新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明确项目专家评审立项流程
简易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海洋发展局初审、组织专家组评审、审定立项。普通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海洋发展局初审、组织专家组分别进行立项评审和预算审核,提出建议立项名单和建议补助金额,由市海洋发展局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普通程序项目立项评审:抽取5名行业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任组长,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家组现场打分,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立项项目。预算审核:抽取3名行业专家、4名财务专家组成预算审核小组,由财务专家任组长,进行项目预算审核,提出建议补助金额意见。
新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涉及项目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六、七、八条涉及项目适用于普通程序。
(八)明确项目终止资金处置
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经审计和专家论证后确需终止的,后续经费不予拨付,未投入使用的财政扶持资金在规定时间退回市海洋发展局。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资金的,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海洋经济和渔业相关扶持资金。
(九)修订现代渔业等条款
现代渔业按照《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厦海规〔2020〕3号)执行。
四、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按程序和要求向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进行申报,项目采用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原则上每季度评审一次,具体根据项目征集情况而定。其中青年科技创新项目每年上半年评审一次,实行项目数量控制)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安排立项。
五、咨询方式有哪些?
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108256进行咨询,也可以登录“厦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http://hyj.xm.gov.cn)了解最新信息。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厦海〔2021〕42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厦海渔〔2018〕20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好项目的申报与管理,根据《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有关规定,经多方征求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2021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为规范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好项目的申报及管理,根据《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重点领域
(一)海洋生物医药及生物制品
海洋生物医药产业鼓励海洋新药、制品创新创制,重点弥补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磅海洋药物短板;大力推进创新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海洋中医药等新型产业规模化发展,促进海洋生物原材料产品的升级换代。
海洋生物医药重点支持海洋新药(含中间体)的研发及生产;海洋生物医用材料的研制及产业化等;海洋天然药物和中药的原研药、首仿药及二次开发药;新型海洋医用材料和高敏感度、高特异性诊断试剂;海洋新原料食品、特殊医用食品和保健食品。
海洋生物制品重点支持新型海洋工业用酶制剂;海洋微生物疫苗;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的制备及规模化生产;海洋功能化妆品、海洋生物工程材料的开发及成果转化;海洋生物基因工程制品、海洋极端环境生物制品等新型生物功能制品;高灵敏度、高特异性诊断试剂等的研发及产业化等。
(二)海洋生物育种及健康养殖
突出“两头在内、中间在外”的发展模式,重点发展海洋生物选育、育种和工厂化循环养殖。
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高产、抗逆、优质、高经济价值海洋生物种质的选育;海洋生物的高效、健康养殖技术及成果转化;名贵海洋观赏生物的育种;中华白海豚等海洋珍稀物种的人工繁育等。
(三)海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
高附加值海产品的精深加工、涉海冷链物流储藏环节应用示范等。
(四)海水/海泥综合利用
重点突破关键材料和装备自给率不足问题,实现海水、海泥高效、绿色利用;着力提升材料和装备的先进性稳定性,开发系列产品,培育自主品牌,打造区域示范工程和可复制的建设运行模式。
重点支持海水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海水淡化工艺、关键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示范;海泥、海砂处理和综合利用等。
(五)海洋高端装备及材料
围绕高端装备制造,重点突破海洋装备核心部件和技术垄断,形成一批涵盖关键材料生产、核心部件制造的特色产业链;同时加快关键设备研发,提升产品层次。
海上无人观测艇、水下机器人等海洋观测、监测、探测、运载与作业等设备;海洋传感器与水下通讯、动力、定位、导航等关键配套部件;环保防腐、接插件/海缆等海洋专用材料;高附加值船舶(豪华邮轮、大型客滚船、大型滚装船、高性能海工辅助船等)关键设备的研制和应用;新型游艇、帆船的研发、规模化生产和推广;海洋工程装备核心部件/辅助支持设备及关键材料研制;海上污染与废弃物快速分离/回收/应急处置设备及配套材料;环境友好型防污损涂料、新型防波材料的研制及生产。
(六)海洋高技术服务业
海洋环境预测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海洋信息应用与服务;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服务的能力建设;台湾海峡矿砂资源的调查和勘探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重点海洋产业新学科建设;援外海洋知识培训能力建设;海洋智库品牌建设等。
(七)海洋环保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海洋环保产品开发及应用;海洋赤潮、海洋外来生物有效防控方法的研究及应用示范;海洋牧场的科学规划及建设;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核心技术的攻关及应用示范;海洋“三废”处理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广;海洋新能源的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海洋资源的调查与开发利用等。
(八)海洋文化创意产业
结合新技术应用,打造海洋文化展示馆、综合体等,提升海洋文化展示、科学普及传播水平,发展海洋科普研学产业;支持培育和延伸海洋文化产业链;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应用,鼓励海洋文化创意企业在原创内容生产、设计能力提升和商业模式创新上的投入。
上述领域重点支持申报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其中重大示范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能够明显推动我市海洋经济产业发展水平;增资扩产项目可视同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进行申报;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要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重点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攻关,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平台项目重点围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各环节进行“填平补齐”,完善服务功能,原则上已补助过的同类平台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二、申报时间
项目采用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原则上每半年评审一次,具体根据项目征集情况而定。其中青年科技创新项目每年上半年评审一次,实行项目数量控制)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安排立项。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附件4);
(二)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需提供);
(三)后补助项目申报材料(附件5);
(四)青年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件6)。
四、项目审批
(一)项目初审。根据《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及本指南,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对项目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形成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立项评审:抽取5名行业专家、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任组长,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家组现场打分,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立项项目。
评分规则: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②4人及以上推荐,且平均分70分以上,建议可以立项;③少于4人推荐或平均分70分以下,建议不宜立项。
预算评审:抽取3名行业专家、4名财务专家组成预算审核小组,由财务专家任组长,进行项目预算审核,提出建议补助金额意见。
审核规则:去掉一个最高补助金额,一个最低补助金额,取平均值,形成建议补助金额。
(三)项目会审。会审组由市海洋发展局分管领导、市海洋发展局科经处、办公室(计财处)、政策法规处、渔业处、港船处、外宣处、机关党委(人事处)以及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相关领导组成,各项目评审专家组组长列席,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审议,形成推荐项目和建议补助金额。
(四)推荐项目提交市海洋发展局局务会(局党组会)审议确认。
(五)结果公示。局务会(局党组会)审定后,拟立项名单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单位根据最终核定结果调整预算,由市海洋发展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计划合同书,同时由市海洋发展局发文下达资金。
(七)后补助项目、青年科技创新项目。根据《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规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确定。
五、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助资金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注: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补助资金中设备费不得高于补助资金的20%。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资金中设备费不得低于补助资金的80%,其中海洋文化等软实力平台项目设备费不得低于补助资金的50%。)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及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租船费、燃料支出等。
5.会议/差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文化交流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文化活动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等产生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三)补助资金禁止支出范围
项目建设用地和场所需具备合法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的土建,不得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的建设,不得用于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不得用于承担单位的各种投资、赞助、捐款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企业不得列支劳务费和间接费用;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事业单位承担部分可按规定支出劳务费和间接费用。
(四)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间接费用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六、项目撤销立项、内容变更与项目终止
(一)撤销立项
1.撤销立项是指已批准立项但尚未与市海洋发展局签订项目合同书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撤销立项:
(1)项目主管部门发现并证实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
(2)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而未与市海洋发展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3)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内容变更未获批的。
(4)项目单位主动申请撤销立项。
2.撤销立项程序
(1)市海洋发展局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撤销立项建议或项目单位提出撤销立项申请。
(2)撤销立项建议或申请经市海洋发展局项目会审会审核同意后,由市海洋发展局撤销对该项目的立项,取消对该项目的补助。
(二)项目内容变更
1.项目内容变更是指建设内容发生调整或投资规模调整幅度超过原投资计划的10%。
2.项目内容变更程序
(1)项目单位填写《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7)。
(2)市海洋发展局项目会审会审核确定,形成处理意见后由市海洋发展局反馈项目单位。
(3)项目单位在变更申请批准后,根据反馈意见处理有关变更事项。已签订项目合同书的,需订立补充合同书,按补充合同书组织实施。
(三)项目终止
1.项目终止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而中途停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发现并证实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或项目单位明显不具备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的能力和条件。
(2)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不得不终止。
(3)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项目终止。
2.项目终止程序
(1)市海洋发展局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或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2)项目终止建议或申请,经审计和专家论证后确需终止的,由会审会审核确定,后续经费不予拨付,未投入使用的财政扶持资金在规定时间退回市海洋发展局。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资金的,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海洋经济和渔业相关扶持资金。
(3)非不可抗因素导致的项目终止视同验收不合格。
七、项目管理
(一)项目监管
1.进度汇报。项目单位应根据要求每月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月度报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附件8、附件9)。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开始实施起提供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末应提交该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以及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2.项目监管。市海洋发展局根据项目单位每月提交的月度报表,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加强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对于实施期间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应组织召开项目现场协调会进行协调和解决;各科目支出预算总数变动幅度在10%以内的,需经本单位审核确认,超出10%的,需报市海洋发展局书面批复同意。
(二)年度考核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资金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市海洋发展局会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年度考核。
八、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可根据合同书约定提出项目中期验收或项目完成验收。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证明或备案的成果,可以申请现场验收。青年科技创新项目一般只进行结题验收。
(一)项目中期验收
1.对于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单位在完成中期考核指标后可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中期验收申请。
2.项目中期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表(附件10);
(2)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附件11);
(3)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项目所获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书、论文、专著等)。
(二)项目结题验收
1.项目单位应在协议约定验收期限到达之前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海洋发展局应当在协议验收期限后的3个月内组织验收。
2.项目完成验收主要包括财务审计、业务验收和绩效评价三个方面,其中财务审计是验收前提。
3.项目验收一般由市海洋发展局聘请行业技术与财务专家7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验收内容组织实施。
4.业务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表(附件10);
(2)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附件11);
(3)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5)项目实施方案;
(6)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7)项目所获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书、论文、专著、完税证明等)。
(三)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验收时,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一并验收。对于个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确因行业特点等客观因素无法在验收时完成绩效评价指标的,可在验收后12个月内申请绩效评价指标考核。如12个月后还未完成绩效评价指标的,市海洋发展局将停止对该项目的补助。
九、项目后评价
(一)项目后评价,是指对项目验收后进行的跟踪、评价。
(二)项目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12个月内提交《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附件12)。
十、其他事项
(一)对于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与公共服务平台两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合并电子版统一提交市海洋发展局,纸质材料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胶装),电子文档(含表格)应确保与纸质材料内容及格式一致。
(三)申报单位需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针对申报项目的查新报告。
(四)申报单位需出具承诺书,提供相关项目立项信息和未重复申报承诺。
(五)同一单位的项目需按照“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本单位汇总后统一申报,避免本单位内部类似项目多个申报。
(六)申报单位需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七)依托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补助。
(八)项目验收时需提供剩余经费开支计划并上报主管单位,再行颁发验收证书。
(九)通过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立项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Xiamen Southern Oceanographic Center”。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项目预算编写按《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报说明》执行(附件13)。
(十一)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厦海渔〔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
4.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后补助申报材料
6.青年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
7.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表
8.项目实施进度月度报表
9.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
10.验收申请表
11.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12.项目后评价自评报告
13.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报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