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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1〕2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市长例会审议同意,现将《贵港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7日
 
贵港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奖励办法

 

为了加快我市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工作,建立被征地单位、被征地农民按要求交地的激励机制,特制订奖励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奖励办法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后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或2011年1月1日后获得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贵港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

(二)2011年1月1日以前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或2011年1月1日以前获得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在实施征地时,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奖励的,由辖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奖励资金标准和管理主体

每亩奖励上限为15000元,计入征地成本,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三、奖励办法

在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征地过程中,能按本办法规定时限配合核定测量土地面积、签字确认并领取征地补偿费的农户,在获得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征地补偿费外,同时按照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提前预付征地费用的重大建设项目征地奖励办法

1.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主动配合征地并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的,给予每亩1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46日-60日内主动配合征地并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的,给予每亩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才配合征地并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的,不给予奖励。

(二)已获用地批文实施征地的建设项目征地奖励办法

1.在市政府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配合征地并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的,给予每亩1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市政府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之日起31日-45日内主动配合征地并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的,给予每亩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市政府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46日-60日内主动配合征地并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的,给予每亩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市政府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才配合征地并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的,不给予奖励。

四、资金来源及办理程序

上述奖励资金统一列入土地征地成本,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辖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收回市本级范围内的国有农用地(如农场、林场、水利等)的,可参照上述奖励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