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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榕政办〔2009〕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我市市属困难集体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针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07〕156号)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07〕156号),经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认定为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其所需缴纳的一次性预留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由市财政给予三分之一补助的费用,由市财政一次性拨付给市医保中心。


二、经认定为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根据企业及个人缴费承担能力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其所在的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在财政补助后,仍无力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预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含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从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费用中列支。


三、经认定为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预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其基本医疗保险与原企业脱离关系,实行社会化管理。


四、从2009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增加高血压病、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其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五、认定为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参保后,在职职工可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07〕156号)相关规定参保,企业正式关闭解散时,如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一次性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市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也可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03〕148号)有关规定,由企业汇总后统一在市医保中心流动窗口缴费参保,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企业关闭解散时,不再缴纳一次性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述未参保的在职职工必须在市属困难集体企业认定后次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凡逾期未参保的,在参保时须从认定次月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已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榕政办〔2007〕156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尚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好参保手续。


七、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及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切实落实我市解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通过挂号信、专人送达等法定形式将本通知精神送达到每一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并保存好存根等原始凭据。对逾期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市财政的政策补助,属企业原因造成的由企业负责,属退休人员本人原因造成的,视为个人自愿放弃参保及享受财政补助的权利。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各县(市)区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