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到期失效】
厦人社〔2014〕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月10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9〕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官网标注废止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参加“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入门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00元/人的创业入门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1.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届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转业复退军人;
2.驻厦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
3.来厦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创业提高培训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参加创业提高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提高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50元/人的创业提高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1.持有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
2.已取得“1+1群”创业入门培训合格证2年以上的学员;
3.员工达200人以上企业的本市户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4.本市户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二、完善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就业
(一)创业场地补贴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
(二)自主创业奖励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四)创业项目奖励
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个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三、完善经费保障,加强创业服务
设立创业工作经费,用于市、区人社部门创业项目征集评审推介、创业指导软件开发维护、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宣传、创业典型宣讲、组织开展创业指导活动等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
四、资金来源
上述各项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其中创业培训补贴、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资金由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承担;创业工作经费由相应的市、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拨付
创业培训补贴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公示,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创业项目奖励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公示,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奖励资金转入申请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由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受理、街道(镇)复核、区就业中心审核、公示,经同级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或奖励资金转入申报对象银行账户;创业工作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入同级人社局或就业中心的银行账户。
六、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通知中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富余劳动力;
3.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
4.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二)本通知中的新创办经营实体,是指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期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必须是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期之后。
(三)新创办经营实体的正常经营时间,按该实体同期的《企业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或《地方税费网上申报邮件回执》等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判断。
(四)新创办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或奖励,但其本人不能作为新吸纳就业人员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五)本通知中的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是指新创办经营实体在本通知执行起始日期之后招用的,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实体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补缴社保的月份不算作连续工作月份。
同一本市户籍人员在同一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一次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六)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新创办经营实体的创业场地补贴和自主创业奖励。
同一经营地点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七)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新创办经营实体(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不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八)创业培训补贴,每季度受理一次;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每年的2月、8月各受理一次。
七、监督管理
(一)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1+1群”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30号)规定的创业培训组织管理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市人社局每年组织一次教学督导、评估、检查、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市人社局将取消其创业培训资格,3年内不得再参加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的招投标。
(二)各区人社局应每年定期对本通知中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检查。
(三)本通知中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人社、财政等部门有权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公示。申请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规情形的,由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1.不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拒绝人社等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人社部门可以拒绝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
2.采取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各项补贴、奖励资金的,各级人社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所骗取资金,并追究其骗取财政资金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153号)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区正在执行的同一补贴或奖励政策,低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或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或标准的,按各区文件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各区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补充出台更为优惠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二)本通知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
关于明确厦人社【2014】174号文有关执行口径的通知
厦人社〔2018〕303号
税谱®提示:官网标注失效
各区人社局,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文,以下简称“174号文”)有关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部分补贴、奖励事项申请标准
(一)关于“创业场地补贴”申请标准
1.2014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厦门企业、工商户,且距申请补贴之日已正常经营超过6个月以上;
2.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可正常查询,年检记录正常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相关财务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建立账册,且须显示自经营之日起满足连续月的正常经营;
4.依法纳税(包括依法可以免除的);
5.自主创业扶持对象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6.拥有自有或合法租用的场地。
(二)关于“自主创业奖励”申请标准
1.2014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厦门企业、工商户,且距申请补贴之日已正常经营超过1年以上;
2.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可正常查询,年检记录正常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相关财务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建立账册,且须显示自经营之日起满足连续月的正常经营;
4.依法纳税(包括依法可以免除的);
5.自主创业扶持对象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三)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标准
1.2014年7月1日后注册设立的厦门企业、工商户,且距申请奖励之日已正常经营超过1年以上;
2.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可正常查询,年检记录正常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相关财务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建立账册,且须显示自经营之日起满足连续月的正常经营;
4.依法纳税(包括依法可以免除的);
5.自主创业扶持对象不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6.所招用人员系本市户籍人员,招用已超过12个月以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每月不少于一次,且不得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正常经营”等认定说明
1.关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创业的,原则上应先办理失业登记再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先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后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经办日期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个自然日内。
2.申报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认定为“174号文”中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
(1)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当月,申报人属于其他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负责人、股东的;
(2)以变更原有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方式,申请补贴或奖励的;
(3)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当月,虽办理失业登记但仍有其他用人单位(指非本申请所涉及的经营实体)为其按月(失业登记当月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除外)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3.关于“经营实体”的界定:
(1)经营实体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应在厦门辖区内;
(2)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的,不影响其申请“174号文”规定的补贴或奖励;
(3)经营实体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实体经营招牌(并与营业执照一致)等与正常经营相关的标志或广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3日
http://hrss.xm.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qtxx/qt/201812/t20181219_21914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