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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4〕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中组织供给,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的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着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大举措。

  (一)指导思想。

  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2. 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并强化预算约束。明确服务购买方、供给方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3. 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4.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结合我区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探索试点、两年提升扩面、三年全面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 2014年探索试点。重在明确改革方向,确立基本行为规范,开展宣传发动,先行试点。优先选择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比较成熟、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项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2. 2015年提升扩面。在总结分析上一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初步构建起“规范统一、公开公正、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体系的良性运行。

  3. 2016年全面推广。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供给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二)供给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供给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适合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市场组织供给:

  1.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

  2. 社会治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

  3.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

  4. 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

  5.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以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新闻出版等领域。

  6. 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指导目录。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需要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政府采购规范标准的服务项目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程序

  (一)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编制。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审核和批复。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要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服务供给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

  五、加强资金管理

  (一)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水平提高所需增加的财政资金安排,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办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对实行购买服务后工作任务减少了的购买主体,要及时调整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避免产生既“养人”又“养事”的“两头占”现象。同时要防止购买主体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嫁给市场供给方承担。

  (二)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订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目标,尽量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协力开展工作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全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市、县政府要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组织开展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自治区各对市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牵头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2. 机构编制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3. 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4.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5. 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组织,可给予表彰。同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供给主体,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性。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2014年4月8日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码/目录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6类)

57款)

314项)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19

01

基本公共教育类

0101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0102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0103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维护

0104

全区性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0105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02

劳动就业服务类

0201

劳动就业规划、就业服务规划、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0202

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社区就业援助 一对一帮、就业服务专题活动、数字化就业社区建设

0203

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

0204

就业和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0205

农村劳动力转移辅助性工作

0206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培训

0207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考评验收

0208

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创建第三方评估

0209

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

0210

全区统一的公益性就业(社保)电话咨询服务

0211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

03

人才服务类

0301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0302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0303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0304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0305

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

0306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030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0308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人才服务

04

社会保险类

0401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0402

社会保险稽核服务

0403

社会保险类法律事务服务

0404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

0405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保险类服务

05

社会救助类

0501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宣传服务

0502

对社会救助对象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以及灾情信息的收集、核实

0503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

建设及维护

0504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0505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0506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0507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0508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06

社会福利类

0601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0602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0603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0604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0605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0606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0607

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A0608

为流乞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救治、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专业救助服务

06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07

基本养老服务类

0701

基本养老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0702

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0703

基本养老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管理工作

0704

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0705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0706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0707

12349社区为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0708

基层老年协会提供的养老互助服务

0709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

08

优抚安置服务类

0801

优抚安置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0802

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服务

0803

优抚安置设施维护服务

0804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0805

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08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09

基本医疗卫生类

0901

基本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宣传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

0902

政府组织的基本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0903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0904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0905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0906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0907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0908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0909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0910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0911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0912

食品安全标准规划、研究咨询及宣传


0913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10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类


1001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影视宣传制作服务


1002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1003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

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11

基本住房保障类


1101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1102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1103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1104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1105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1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12

公共文化类


1201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1202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1203

政府举办的大型公益性文艺演出


1204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1205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1206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1207

政府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1208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1209

其它政府文化治理事务服务事项


13

公共体育类


1301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1302

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1303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1304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1305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1306

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类服务


14

基本公共安全

服务类


1401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1402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1403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1404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1405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1406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1407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15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类


1501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1502

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公益岗位


1503

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服务


1504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其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1505

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适应评估


1506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1507

残疾人信息收集、统计分析等辅助性工作


1508

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16

环境保护类


1601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1602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1603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1604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


1605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

1606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1607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1608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17

交通运输类

1701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1702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1703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1704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1705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18

服务三农类

1801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1802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1803

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

1804

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1805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1806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1807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1808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1809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1810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1811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19

其他

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社会治理服务事项

12

01

区划地名管理类

0101

区划界线地名管理政策、规划研究及宣传服务

0102

地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

0103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设置与管理维护

01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区划地名界线管理服务

02

社会组织管理类

0201

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

宣传服务

0202

社会组织发展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档案管理

0203

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0204

政府开展社会组织专业化人才培训

0205

社会组织评估

0206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

03

社区事务类

0301

社区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0302

政府委托的社区调查、社区管理服务信息收集

0303

政府委托的扶老助残、困难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教育、外来人口管理、心理疏导与慰藉等社区服务项目组织与实施

0304

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0305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0306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0307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

施的管理与维护

0308

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03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04

社工服务类

0401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

0402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0403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0404

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0405

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0406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05

法律援助类

0501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0502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0503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0504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0505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0506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05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06

慈善救济类

0601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0602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0603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0604

政府委托的慈善公益宣传

0605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0606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评估和对慈善组织评估

06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07

公益服务类

0701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0702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0703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07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08

人民调解类

0801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0802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0803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0804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09

社区矫正类

0901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0902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0903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0904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0905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0906

社区矫正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0907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0908

政府委托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0909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

10

安置帮教类

1001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1002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1003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事项

11

公共公益宣传类

1101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1102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1103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1104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1105

宣传效果评估

1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宣传服务

12

其他

其他政府社会治理事务服务事项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3

C01

行业、职业资格认定类

0101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0102

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0103

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0104

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0105

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0106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工作

02

处理行业投诉类

0201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C0202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

0203

政府委托开展的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

0204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03

其他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技术服务事项

9

01

科研类

0101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0102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及成果转化服务

0103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

0104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0105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0106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0107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0108

其他政府委托的科研服务

02

行业规划类

0201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0202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0203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0204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服务

03

行业规范类

0301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0302

政府开展的行业规范评估

03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服务

04

行业调查类

0401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0402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0403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0404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0405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0406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0407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05

行业统计分析类

0501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0502

政府组织的发展评估

05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06

资产评估类

0601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0602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服务

07

检验/检疫/检测类

070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0702

产品强制检验辅助性工作

0703

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0704

区域性防范疫情开展的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0705

强制性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0706

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08

监测服务类

080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工作

0802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0803

社会治理监测辅助服务

0804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0805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0806

社会发展监测

0807

其他政府委托的监测服务

09

其他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

性事项

13

01

法律服务类

0101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0102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0103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0104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0105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0106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0107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

02

课题研究类

0201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0202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0203

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03

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类

0301

立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0302

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0303

司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0304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0305

其他政府委托的调研、草拟、论证工作

04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类

0401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0402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0403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0404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0405

其他政府委托的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05

监督类

0501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0502

行政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0503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0504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0505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0506

其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06

评估类

0601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0602

社会治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0603

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0604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估服务

07

绩效评价类

0701

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0702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0703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0704

其他政府委托的绩效评价服务

08

工程服务类

0801

公共工程规划

0802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0803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0804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

0805

公共工程评价

0806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工程管理服务

09

项目评审类

0901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0902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0903

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0904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0905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审服务

10

咨询类

1001

立法咨询

1002

司法咨询

1003

行政咨询

1004

其他政府委托的咨询服务

11

技术业务培训类

1101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1102

其他政府委托的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12

审计服务类

1201

因审计力量不足聘请审计人员服务

1202

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1203

其他政府委托的审计服务

13

其他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服务

其他事项

其他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其他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