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实施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工作指引》并启动2016年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补助经费申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科计〔2016〕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科规〔20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6〕19号),现正式印发《实施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工作指引》(见附件1),并启动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2016年补助经费申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助经费申请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运行费、首席科学家补助经费申请,由平台依托单位根据平台的类别申请不同的经费额度[平台名单及分类见附件2,经费申请标准见“工作指引五(二)”条款的具体内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各自的推荐部门。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省科技厅。
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国家地方联合共建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报省发改委。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报省教育厅。
不在名单的平台不得申请。同一团队建设的不同类型国家级平台,只能择一申请补助,不得重复。
(二)各平台设立合作开放资金申请的配套经费,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各推荐部门。
(三)平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专业化研发公司(实体法人),由该公司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经各设区科技局负责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四)平台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的场地租金,由孵化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各设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五)新建国家级平台、引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和其他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经费补助按原有方式申请。
二、其他事项:
(一)申请材料的要求及本通知未尽之事,请查见《工作指引》和闽政办〔2016〕19号,或咨询各单位联系人。
(二)材料报送时间:2016年6月30日前。
(三)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将视情况开展现场核定或评估。
(四)经厦门市批准成立或推荐建设的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其补助经费的申请按厦门市制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方式
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省科技厅计划处 |
王志锋 |
0591-87303528 |
wzf@fjkjt.gov.cn |
省发改委高技术处 |
周加同 |
0591-87063198 |
fgwgjsc@fujian.gov.cn |
省经信委技术进步处 |
陈立基 |
0591-87832941 |
chenlj@fjetc.gov.cn |
省教育厅科技处 |
陈碧珍 |
0591-87091221 |
jytkjc@126.com |
省委人才办 |
林忠庭 |
0591-87401959 |
lylinzhongting@163.com |
附件:1.实施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工作指引
2.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名单
省科技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委人才办
2016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实施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六条措施》 ( 闽政办〔2016〕19号)(以下简称《措施》),现提出本工作指引。
一、本《措施》所指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创新载体。联系会议单位每年联合印发组织申请补助经费的通知,确定符合申请经费补助的平台名单。
二、关于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补助经费
1、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不同层次,分别给予500—800万元不等的补助经费。本补助标准适用《措施》印发日起实施。
2、受理部门:平台推荐部门。
3、申请程序:在国家部委批准建设后,由平台依托单位向推荐部门提出平台补助经费申请,由推荐部门在部门年度经费中,以平台基建、科研项目或运行费补助等方式下达补助经费,可分年度下达,具体由推荐部门确定。
三、关于引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补助经费的申请,省科技厅负责受理和审批。该补助经费的申请要符合《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的相关要求(见“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的“管理文件”,网址:http://192.168.20.203/)。
四、关于已建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提升能力建设的补助经费。
(一)省科技厅、省改委、省经信委和省教育厅按归口管理,对批准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开展必要的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优良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通过各自设立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能力建设相关项目进行择优支持。
(二)关于对新认定或已建成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运行经费补助
1、补助标准:
第一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予以100万元;首席科学家工作经费,连续5年,每年予以50万元。
第二类: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连续5年,每年予以50万元。
第三类: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予以30万元。
2、受理部门:平台推荐部门。
3、申请程序:平台依托单位提出申请,附上批准文件和通过国家评估的文件(处于建设期内的无需),其中第一类设立首席科学家的,附上聘书、首席科学家简历及首席科学家在平台的工作简介及绩效,报平台推荐部门审核汇总,由省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联席会议统一审定批准。
(三)关于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补助经费
1、补助标准:
(1)引进的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用人单位300万元(团队)、200万元(境外引进)、100万元(境内引进)补助;
(2)引进的人才经审核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类及B类台湾)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安家补助。其中,境外引进的,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国内引进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按上述标准一半补助)。其中,①引进的外省“千人计划”专家,经审核确认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B类)的,可获100万元(从境外回国3年内,视为境外引进)或50万元(从境外回国超过3年,视同境内引进)补助。②引进的外省“万人计划”专家,经审核确认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B类)的,可获50万元补助。
(3)引进国际著名高校优秀毕业生补助、高校学生来闽实习实训补助、猎头经费补助标准如《措施》所述。
2、受理部门及申请程序:
(1)省引才“百人计划”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福建省“海纳百川”人才网(http://120.35.29.98:8008/hnbc/talentsite),选择“人才遴选平台”中的“福建省百人计划遴选平台”,按《福建省“百人计划”网上申报服务手册》的要求申报。
(2)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类及B类台湾)申报:按“属地”优先原则,由推荐人、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申报,或直接向省人社厅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申报。需提交材料详见《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08号)。
(3)引进国际著名高校优秀毕业生补助申报:由用人单位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申报。需提交材料详见《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
(4)高校学生来闽实习实训补助申报:由用人单位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申报。需提交材料及申报程序详见《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来闽实习实训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86号)。
(5)猎头经费补助申报:由用人单位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申报,所需申报材料详询各窗口。
五、关于鼓励已建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促进开放发展的补助经费。
(一)设立合作开放资金的配套经费申请,由平台依托单位提出,附上一年度开放资金项目的征集通知、立项文件等材料。平台推荐部门负责受理并报联席会议统一审定。
(二)企业利用研发平台科技资源开展研发而产生的费用,在申请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时,请标注说明,并附上说明材料,可优先兑现。
(三)平台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的场地租金,由孵化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附上入驻证明材料,经设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四)平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专业化研发公司(实体法人),需公司成立满一年后,由该公司提出经费补助申请,并附上该公司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近一年的运行情况、平台批准文件等。经设区科技局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联合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
六、关于补助经费的下达方式。
《措施》用于扶持平台的各项经费中,平台运行费用补助、首席科学家工作经费、平台合作开放资金补助、专业研发公司配套补助经费,在省联席会议统一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其他经费由各部门按原有渠道和方式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