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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全文废止】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全文废止】
闽人综〔199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现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问题或有何建议,请随时函告省人事局。

本《暂行办法》下发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人调[1987]085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不再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 建 省 人 事 局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聘用、辞退人员的需要,保障企业投资者和中方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合作、独资企业)工作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  省、地、市、县(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是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人事局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机构”)分别受同级人事局委托,行使挂靠行政关系的中方干部人事主管单位的职责。人才机构要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广开渠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招聘、培训、人事委托代理等服务。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向合营、合作企业选派干部。在合营、合作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营、合作单位委派;合作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经中方合营、合作单位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

委派或推荐到合营、合作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应当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掌握政策、懂业务、会管理、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的干部。委派或推荐前,委派或推荐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条  合营、合作企业所需其他中方干部,除了从中方合营、合作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外,应在当地人事局指导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当地人才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中方合营、合作单位原有人员。独资企业所需的中方干部,应一律通过当地人才机构进行招聘。尚未建立人才机构的,通过当地人事局招聘。

在本地区招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上一级人事局指导协助下跨地区招聘。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国家干部,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机构与干部所在单位协商。除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允许流动的人员外,一般应准予流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或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才机构商请当地人事局协调解决。

第九条  凡由中方合营、合作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派或推荐到合营、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其行政关系挂靠在中方合营、合作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合营、合作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和独资企业招聘的中方干部(借聘人员除外),其行政关系一律挂靠在当地人才机构。

第十条  中方干部行政关系挂靠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会同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初次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我国对外开放和涉外经济工作的基本知识等;

2、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负责中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3、负责中方干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教育、培养和考核等一系列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或有其他危机行为的中方干部应予及时处理;

4、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对中方干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凡成立了党委,具有健全的人事管理机构,且主要由中方干部负责的,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管理中方干部的行政关系。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监督中方干部行政关系挂靠单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对未能履行职责的企业主管部门和人才机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除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其他职务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协商,与被聘中方干部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订立后,其标准文本须报中方干部行政关系挂靠单位备案。

实行行政关系挂靠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干部个人应与中方干部行政关系挂靠单位签订挂靠管理合同。

属于从其他单位借聘的,企业应就借聘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与被借聘人员所属单位按互利原则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有关部门应支持在 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稳定在位,在合同期内,如需调换他们的工作,须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同意。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中方干部,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同时还可推荐其参加本地区、本系统或国家的有关先进模范的评选。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中方干部,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据合同规定予以辞退。

对中方干部的处分,须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的申辩。

企业做出处分决定后,须将处分决定报中方合营、合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中方干部的行政关系挂靠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中方干部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  中方干部擅自离开外商投资企业,逾一个月不到行政关系挂靠单位报到的,应予除名。

第十九条  中方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除外):

(一)因正确坚持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国家利益而与企业投资者发生矛盾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因工伤、职业病,正在医院治疗、疗养或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间的;

(五)工作虽有错与,但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本人又能认真改正的;

(六)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解除合同:

(一)经当地县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中方干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侵害中方干部合法权益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干部需要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报中方干部行政关系挂靠单位备案。

一方违反合同,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按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中方干部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单位委派、推荐或借聘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其他的可由其行政关系挂靠的人才机构帮助推荐工作单位或本人自谋职业。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中方干部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其行政关系挂靠单位按规定使用。支付标准:在企业工作每满一年付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按本人终止或解除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实发工资计算);工作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付给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工资。中方干部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企业工作被解聘的,企业应直接支付给本人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中方干部,应服从行政关系挂靠单位对期工作的安排或推荐。在工作安排未落实之前,由行政关系挂靠单位用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按其本人档案标准工资额每月发给本人,发完为止。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第二十条(三)项规定解除合同的,以及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关系挂靠单位对其工作安排或推荐的,不发或少发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由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脱产培训的中方干部,未满合同规定年限,而按第二十条(三)项规定解除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没有规定的,企业可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为:实际培训费X(1-实际服务年限/合同规定服务年限)。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按国家和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招聘中方干部涉及到的人员流动争议问题及与受聘中方干部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企业招聘的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