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改办福建省人事局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薪〔1989〕4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县(区)工改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现就执行省工改办、省人事局闽人薪(1989)007号《转发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实际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到享受护龄津贴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科研、行政管理(包括在首次专业职务聘任中改变了护士职称的),现仍享受护士工龄津贴的,可予提高工资标准。
二、关于护理岗位,按省政府闽政(1986)4号《批转省工改办、省卫生厅(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开展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时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各临床病房和门诊、急诊室、监护室、手术室、供应室、观察室、注射室、营养室、腔镜室、人工肾室、透析室、心导管室、CT室(在CT室开机的护士除外)、保健科、护理部设护理岗位。由护理部派往中心药房执行医嘱的排药护士,也属护理操作岗位。凡在上述科室从事直接护理病人、护理操作、预防保健、营养配制、护理专业管理,现被正式聘任为护士系列职务的,可予提高工资标准。
凡在各级医疗机构中的针灸室、理疗室、放射科、脑电图室、心电图室、超声波室、超声心动图室、心功能室、肺功能室、基础代谢室、同位素室、体外循环室、碎石室、麻醉科、病理科、检验科、血库、药剂科、病案室、图书馆、各临床科室设置的各研究室、实验室工作的护士,无论现在是否被聘任为护士职务,均不属提高工资标准对象。
三、凡符合省工改办、省计生委联合下发的闽工改办字(1986)026号、闽计生委(1986)026号文规定,即:“在计划生育系统的计划生育指导站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专职护师、护士、助产士、助理护士、助理助产士”,可予提高工资标准。对上述护士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调离护理岗位,现仍享受护龄津贴的,可予提高工资标准;对从事护理工作不满二十年而调离护理岗位的,不予提高工资标准。
四、护士、助产士分配在乡镇卫生院等县级以下基层卫生机构中,以从事护理工作为主、兼做其他工作的 “混岗”护士,在首次专业职务聘任中凡被聘任为护士系列职务的,可予提高工资标准,否则,不予提高。
福建省工改办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