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各级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各级教育督导室工作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批复
闽人函〔1998〕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教委:
你委闽教[1998]人100号报告悉。
鉴于我省各级教育督导室的工作人员已按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根据省人大通过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同意各级教育督导室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享受中小学教师的有关工资待遇。文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