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2〕5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优势,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前期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一)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各市、县(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认真规划,充分挖掘资源潜力,发挥比较优势,全面评估,多方比选,抓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筛选、设计等立项前期工作,进一步健全项目库,做到项目申报常态化、制度化。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更新,适应项目立项需要,提高项目带动力影响力。
(二)进一步完善专家库。农业综合开发系统要根据扶持项目的类型和特点,选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副高以上职称、熟悉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法规的专家学者,建立健全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公信力差、责任心不强、谋取私利的专家,不再聘用,保证评审科学、公正。
(三)提高申报项目真实性。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和相关农口部门要做出有关书面承诺,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和相关农口部门要审核把关,严禁多头申报、以旧抵新、套取资金、虚报项目等行为。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实地考察,认真核对项目实际情况,避免与类似项目重复建设,并加强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的衔接,避免出现因重点建设、城市规划等用地需要造成项目难以实施等问题。
(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严格审查报告材料,可研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部门注册为准。项目评审要把好设计关,严格评审程序。要注重各类基础设施的衔接配套,优化工程布局,突出农田水利设施等建设内容,加强农业“五新”成果推广和农民技术培训,合理安排各项措施投资比例,提高评审质量和实际效果。
(五)认真做好群众工作。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一事一议”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征求当地干部群众对项目勘察、设计等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群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提高项目透明度和群众满意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二、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提高工作执行力
(一)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要定责定点定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加强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面上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计划任务;对于关键环节和重大问题,要深入一线调度解决,督促加强施工管理。对于协调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推动相关措施落实,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要全面落实业主负责制,业主单位要细化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和工程管护,切实把业主职责落到实处。
(二)规范项目变更调整。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复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时间、地点、内容和标准。确需变更调整的,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抓紧办理报批手续。没有经过批准调整的,已发生的投资由所在农业综合开发县自行解决;工程达不到要求,项目不予验收通过,取消或中止项目,逐级收回下达的财政资金。
(三)健全通报制度。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要定期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汇总后向当地政府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检查情况实行一检查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全面落实项目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等规章制度,维护项目计划及政策的严肃性。严格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行统一资金专户、统一报账流程、统一报账单据、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项目单位财务基础,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报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对擅自更改项目计划、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弄虚作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停止项目资金拨付,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完善有关政策。加强投标单位法人代理人资质审查,制定科学合理的定标办法,完善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规范监理合同,制定稽查考核办法,加大工程监理管理力度。对责任心不强、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通报并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施工监理。完善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强化业主单位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拨付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产业化项目管理,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财务独立核算水平提高,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三)加强绩效考核。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突出主要指标考核,量化关键环节要求,合理统筹项目资金分配。各级财政预算要足额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资金,对达不到规定配套比例的,扣减投资规模;超比例配套的,给予适当奖励。农业综合开发县实行动态管理,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工作推诿扯皮、问题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扣减财政投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县资格;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资金落实到位、管理规范、效益显著的,予以宣传表彰奖励,真正形成想干事、干好事的导向和机制。
四、加强统筹协调,提高推进合力
(一)积极争取资金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海西建设的有利时机,主动向上多汇报工作,多交流信息,多对接政策,多反映特殊省情和困难,争取更多的项目资金政策支持,特别是对我省老区、原中央苏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有关市、县(区)要进一步理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设置,充实农业综合开发人员力量,保证正常业务经费。重视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为农业综合开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与国土、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等工作。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要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加强组织实施、主动沟通协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整体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围绕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较快增收,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大力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要定期沟通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协调推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提高服务效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和服务职责。加大项目评审、资金管理、综合检查、信息管理等培训力度,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深入基层,加强调研,使决策和工作更加切合实际,更加科学有效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三)注重总结创新。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树立项目样板和工作典型。探索“先建后补”的建设模式,调动业主投入积极性,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改进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方式,重点支持关键环节、薄弱环节,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坚持建管并重,完善竣工项目管护机制,确保已建成的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