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14 冀国税发〔2003〕71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4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与省地税局协商,对文件第十条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如发放现金的,应计人工资总额;如凭票报销的,则根据发票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