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5-15 大国税发〔1995〕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1995〕30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领导必须重视稽核检查工作,在接到《
办法
》后,应立即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掌握《
办法
》中提出的各种检查方法和检查要点,将稽核计划具体落实到人,并纳入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进项凭证或销项凭证时,应及时组织核查或委托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在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应认真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并附发票票样。
三、各基层局在接到异地税务机关发出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时,应认真组织协查,并在规定的期跟内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异地税务机关,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提供虚假情况。
四、为了加强管理,从严稽核,各基层局每年检查户数应不低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同时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五、各基层局应于每季度末10日前,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到市局票证处。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六、关于《
办法
》中所附的“统计表”、“检查记录”、“核查单”等,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