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21 冀国税函〔2005〕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冀国税函〔2009〕28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仅限于在本市、县内开具使用,不得跨市、县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