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0-10 大国税发〔1997〕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维护税制的正常运行,保证税收收入,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38号 
)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检查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现将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的范围为1997年年应税销售额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重点为商业企业,村办、街办、校办工厂与福利工厂、私营和个体工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免税项目以外的销售额,按 1997年1至11月份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来确定。
二、纳入这次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1997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零申报或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有倒卖、虚开及索取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经这次检查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次对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三、对新办企业可认定为
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其经营一年期满后,凡符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正式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代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对新办企业需要在经营一年期内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报经市局批准。
四、各基层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着手进行清理工作,要求于1998年1月底前清理完毕。各局在清理一般纳税人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如收缴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实际操作中如还有其它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进行沟通解决,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请认真进行总结,将清理工作总结报告、被清理企业统计表及通过检查清理所发现的
增值税政策与征管方面的问题等详细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以便市局掌握全市该项通知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地进行补充和调整。
五、本次检查清理工作和今后新办企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原大国税发﹝1995﹞80号文件废止。
附件1:《检查清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章印模式样及说明(略)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