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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查前告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查前告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6-04 冀地税发〔2009〕27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查前告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查前告知通知书样式
  二○○九年六月四日
  河北省地方税收稽查查前告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稽查执法服务,不断提高稽查工作绩效,营造公正、公平、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查前告知,是在实施税务稽查前,以一定方式告知拟查纳税人相关的稽查事宜,由拟查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并根据拟查纳税人自查结果开展相应税务稽查的一种稽查工作方法。
  第三条 查前告知适用于各级稽查局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以及分级分类稽查所涉及的各类纳税人。
  对举报、协查、专项整治、上级交办、督办、领导批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以及税务机关认为提前告知会影响查处结果的,不纳入查前告知范围。
  第四条 查前告知可以采取会议、电话、大众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拟查纳税人。
  第五条 各级稽查局应在计划实施稽查前,由稽查实施人员向被告知的纳税人下达《税务稽查查前告知通知书》(见附件),告知纳税人拟查纳税所属期间、范围、自查期限、要求等有关稽查事宜。送达《税务稽查查前告知通知书》应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六条 纳税人自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 纳税人自查期间,各级稽查局应接受纳税人的税务咨询,及时解答有关问题,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规定自查期限结束后3日内向实施稽查的稽查局报送《纳税人自查情况明细表》及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纳税人自查入库形成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作为稽查查补收入统计。
  第十条 对未按时报送《纳税人自查情况明细表》及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的纳税人,各级稽查局应督促其限期报送,经督促仍未按时报送的,按自查未发现问题对待处理。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自查情况明细表》,各级稽查局应认真审核,并结合企业的纳税资料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被查对象并实施稽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稽查局要认真总结查前告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分析材料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自查后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少缴税款、滞纳金的,各级稽查局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自查期过后,各级稽查局按计划实施稽查发现实行查前告知的纳税人仍存在税收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纳税人逃避、拒绝自查的,主管稽查局直接实施税务稽查。
  第十六条 查前告知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随稽查案卷一并存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