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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30 冀国税发〔1998〕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1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7月10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冀国税发〔1996〕6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法制监督领导委员会的通知》(冀国税发〔1996〕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