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18 大国税发〔2000〕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内资企业)开具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由各国税分局‘涉外科’(改为‘综合业务科’)负责;八、主管国税分局对外开具的各项税务凭证,可暂加盖‘涉外科业务专用章’(改为‘本局公章’);第九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对企业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内资企业)开具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由各国税分局涉外科负责。
二、《
通知》附件第一条第一款,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取得的收入,主管国税分局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合同等有关资料,以及从事上述劳务活动的时间,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凡在连续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境外企业、个人或支付单位(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分局根据完税凭证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附件一)作为企业办理购付汇的税务凭证。
凡在连续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未超过六个月的,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分局应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予征税证明》(附件二),作为企业办理购付汇的税务凭证。
三、《
通知》附件第一条第二款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人、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按税法规定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主管国税分局应根据已纳税的完税凭证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附件一),作为企业办理购付汇的税务凭证。
四、《
通知》附件第二条规定应当免税的项目,企业应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报告,并报送合同等有关资料。主管国税分局经审核后下发批准文件,并开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附件三)作为企业购付汇的税务凭证。
其中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应由主管国税分局上报市局审批后方可根据下发的批文给企业开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税免予征税证明表》(附件三)。
五、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总行支付的利息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可比照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
六、《
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含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的),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主管国税分局应根据企业减免税或纳税情况,审核企业分配的股息确属税后(或免税)利润的,可以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附件四)作为企业购付汇税务凭证。
七、《
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二)款,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凡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的,主管国税分局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合同等有关资料,先予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附件五),作为企业购付汇税务凭证,以后主管国税分局针对上述费用合理性问题进一步审核确认。
八、主管国税分局对外开具的各项税务凭证,可暂加盖涉外科业务专用章。
九、各项税务凭证由市局统一印制。编号为5位,第1位是凭证代码,按本《
通知》附加顺序依次为 1、2、3、4、5;后4位是各凭证的顺序号。
十、为加强对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企业应在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分局,有关工程开始后,企业应及时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征税或免税确认手续,并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或免税审批。企业应在办理购付汇前15日向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开具相关税务凭证。
附件:
1.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略)
2.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免予征税证明;(略)
3.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略)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略)
5.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略)
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