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9-23 大国税发〔1996〕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2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对其中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产品
出口退税问题
老企业新上生产项目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局审核,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批准,方可办理
出口退税。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提供
国税发〔1996〕123号
文件第二条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新上项目投资的验资报告》。
二、关于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问题
对于使用部分进口免税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老企业,按照(
通知
》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调整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颅年终调整表》(见附表)。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审批。
三、关于进料加工退税问题
从事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按我局《
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大国税发〔1996〕108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
出口退税。
四、关于间接出口问题
根据《
通知
》第六条的规定,其他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从1997年1月1日起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以前免征的税款不予追补。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