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的通知
2006-01-18 冀财税〔2006〕4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