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政[2004]16号 2004-2-20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金地税法[2007]98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规定,2017年3月23日起全文废止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将
印花税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1、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发[200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扶持外贸企业发展,市局决定下调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外销业务的购销合同
印花税的核定比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50%比例核定征收
印花税,商业企业按销售收入25%比例核定征收
印花税。
2、对于房地产行业、建筑行业、金融保险业2004年1月1日前签订并已自行贴花缴纳
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如果销售收入是2004年体现的,纳税人按
金市地税政[2003]142号
文件规定申报缴纳
印花税时,可予以抵扣。
3、单位、个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其
印花税统一委托房地产交易所一头代扣。各房地产公司不再履行代扣房屋购销合同签约对方的
印花税义务。
4、本通知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