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2-27 大国税发〔1997〕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
财税字[1996]106号
)转发给你们。对我市集中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所查补的税款,应分别以分行(分公司)或支行(支公司)为单位,由主管国税局机关就地补征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