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05 冀国税发〔2001〕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除应收利息外,其它坏账损失及呆账损失的处理,按省局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