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12 冀国税函〔2004〕437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不含唐山)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推行网上申报纳税综合服务系统,便于各市实际操作,现将网上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于国庆长假,征期顺延,10月份征期设置为:增值税、消费税顺延至18日,储蓄利息所得税顺延至14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顺延至22日。10月征期扣款时间为:增值税、消费税扣款时间为11日、14日、18日下午16:00,储蓄利息所得税为11日、14日下午16:00,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22日下午16:00。

以后征期遇长假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设置。

二、粮食企业及一些不能实行银行扣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网上申报,到办税服务厅缴税。请各市做好培训和相关准备工作。对这类企业,需要在区县局端(河北征管环境)软件或管理平台软件中设置企业类别为只网上申报、不银行扣款。

三、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对由于软件、网络传输等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纳税人滞纳税款的,可不加收滞纳金。

四、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可由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确认实缴税款,不足部分可体现为欠缴税款。

五、纳人网上申报的信用社,其应纳税款可以在当地的银行

另开账户由银行划缴,也可以比照粮食企业,在办税服务厅缴纳。

六、对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办理退税时,以电子转账完税证取代专用缴款书。省局已与财政专员办协商,具体事宜由各市国税局与当地国库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