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28 冀国税函〔2001〕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8号
),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批复
》中允许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棉花经营单位是指纯棉花经营单位(诸如棉麻公司),凡非棉花经营单位(包括棉花加工企业、用棉企业等)一律不允许按13%税率而应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按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是以票面金额直接计算,不需要还原不含税价格。即:允许抵如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
此计算方法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