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12 冀国税发〔1999〕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36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9年8月1日以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仍按
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凭
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一项十分严肃而又容易发生问题的工作,因此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抓好抵扣申请的检查核实,对纳税人弄虚作假、虚报多抵的,一经查实,一律按《
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