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8-04 大税所〔1994〕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度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申请资料,请各基层局在九月末以前转报市税务局。
附: 《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若干规定》
《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表(定额收取)》(略)
《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表(比例收取)》(略)
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若干规定
为解决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不足的实际困难,加强管理费的管理,规范管理费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9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收取管理费的范围
企业主管部门所需的行政事业经费,凡未纳入财政预算、财政不拨付经费或虽纳入财政预算但经费拨付不足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向其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二、收取管理费的办法和标准
1.定额收取办法
实行定额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主管部门,其管理费定额,应根据主管部门的编制人数,参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年度经费标准以及年度实际所需管理费总额进行核定,根据企业在册人数或销售(营业)收入分摊,按月(或季)向所属企业收取,并将分摊明细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年度经费定额核定后,在执行中如有管理人员变动,调整工资、增加补贴等影响支出较大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定额申请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转报市税务局批准。
2.比例收取办法和标准
凡按比例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全年预计所需管理费总额与其所属企业预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之比确定的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3.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超支),结转下年度,相应调整下年度管理费收取的比例或数额。
三、管理费开支的范围
1.提交上级管理费;
2.工资、奖金、补贴及福利费;
3.离退休人员费用;
4.业务、公务费;
5.设备购置和修缮费用;
6.其他费用。
对上交的管理费,只限于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的各级主管部门,不准以管理费弥补所属企业亏损和拨付所属企业使用。
四、管理费的审批程序
1.凡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主管部门,均须在上年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①、企业主管部门上年和本年管理费收支预决算报告;
②、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表(一式四份,表样附后);
定额收取管理费的主管部门,还应报送向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的办法和明细。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上述资料后要进行认真审核,并于一季度末前转报市税务局审批,下文后方可执行。
五、管理费的管理
企业主管部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未按规定收取管理费的,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在征收所得税时,一律不准税前扣除。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主管部门收取、使用管理费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