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15 冀财税〔2006〕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冀财法〔2018〕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5]168号
)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钼矿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钼矿石
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5元。
二、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