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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5-29 冀国税发〔2006〕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9〕195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 ( 冀国税发〔2002〕22号)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评议复查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现对冀国税发〔2002〕22号文件中第十九条调整如下:

第十九条对被评议、复查的案件,要作出办案质量合格、不合格的结论。

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为合格案件。

凡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为不合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