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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1-29 沪税政一〔199426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沪税流[2001]137号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财政部财预明电字[1994]3号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电传,内称:"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